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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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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
         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
             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
             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
             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
             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
             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