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
之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依本局持有或保管政
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取費用。其需付郵遞送者,
郵遞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重製或複製非附表所列政府資訊外觀型式之本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
訊者,按重製或複製之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
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
。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第 5 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
益用途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行政院新聞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政府資訊外觀型式 |
重製或
複製方式 |
重製或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申請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經本局核准後,其費用減半收取) |
備註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影印機彩色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十元 |
A3尺寸 |
每張十五元 |
圖像 |
沖印 |
3×5吋 |
每張八十元 |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
4×6吋 |
每張一百元 |
5×7吋 |
每張一百五十元 |
8×10吋 |
每張一百八十元 |
10×12吋 |
每張六百元 |
11×14吋 |
每張七百五十元 |
16×20吋 |
每張九百元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元 |
一、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二、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
A3尺寸 |
每張三元 |
紙張彩色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十元 |
A3尺寸 |
每張十五元 |
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三十元 |
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六十元 |
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
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元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錄音帶 |
拷貝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二十元 |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八十元 |
九十一分鐘至一百二十分鐘帶 |
每卷二百元 |
錄影帶 |
拷貝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
每卷一百五十元 |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
每卷二百元 |
九十一分鐘至一百二十分鐘帶 |
每卷二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