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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二字第0980420118Z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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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
    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加速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並建立示範性
    指標,活絡數位出版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數位出版品定義: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指將圖像、字元、影像、
    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之
    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並經由電腦
    網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公開發行者。


三、第一點所稱示範性指標,指有助出版品數位化水準之提升、具有數位
    型態之創意性產品、能改善出版事業(含體系)之體質與競爭力、有
    助於數位出版體系之形成,並營造產業總體競爭力。


四、補助對像: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新聞紙、雜誌、圖書出版事業。但政府及公營
    事業機構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或同一企畫案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均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補助名額及金額:
    五名至八名,每名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六、評審作業: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
    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
    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審酌企畫書是否能達到「建立示範性指標」之
    目的,並就申請案進行關鍵評估指標(KPI) 之審議。


七、簽約:
    獲得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
    續,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合約書由本
    局另定之。


八、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半數之方式為之。
(一)第一階段: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簽約日起三十天內,檢具第一階
      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統一發票(或收據)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向本局申請核撥。
      逾期未提出第一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
      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
      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第二階段:
      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送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統一發票(或收據
      )、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
      前項所稱結案報告書,其內容除應敘明專案執行狀況外,尚應包括
      對數位出版產業衍生之績效與成果之說明。
(三)獲補助之出版事業因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於前款第一項規定期間內
      完成第二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時,應於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間屆滿
      一個月前,以書面具陳理由及擬採取之應變措施,向本局申請展延
      。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獲補助之出版事業無前項情形,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或
    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或本局不同意展期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已受領第一階段補助金者,並應於資格廢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無
    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九、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及記載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本局應撤銷其受
      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合約,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
      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點情事者,
      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合約,獲補助之出版事
      業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撥付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
      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廢止或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廢止或撤銷資
      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十、為協助推動數位出版,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提供獲補助之成果,並配
    合政府規劃辦理數位出版推廣活動。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