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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一字第0990420482Z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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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
    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及鼓勵數位出版創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最佳電子書獎
(二)最佳電子期刊獎
(三)最佳多媒體出版品獎
(四)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五)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
(六)最佳數位動漫、繪本獎
(七)最佳互動設計獎
(八)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最佳加值服務獎
(十)評審團特別獎


三、獎勵對象: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
      。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
(二)第二點第(十)款: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
      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者。但發
      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


四、評審作業: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
    稱評審團),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
    查費或出席費。
    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評審委員應依數位出版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富性及
    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


五、入圍及得獎名額: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團
      先自各款參賽作品中各選出入圍作品三名,再經評審團評審決定之
      。上述入圍作品名額,評審團得為增減之決定。
(二)第二點第(十)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
(三)第二點所列各款獎項得獎名額,評審團得為從缺之決定。


六、獎勵方式:
(一)入圍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獎牌乙面。
(二)獲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
      獎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獲第二點第(十)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


七、得獎者不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違反第八點規定、得獎
    作品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入
    圍、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獎金、獎座、獎牌繳回本局。


八、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本局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
    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
    作品內容。
    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
    獎作品


九、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