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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三字第1000620156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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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善用有線電視資源並與異業結合,加強與民眾互動,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和強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三、申請者資格
(一)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 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應具條件
(一) 活動應以善用有線電視資源並與異業結合、加強與民眾互動、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強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品質為宗旨。
(二) 活動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間舉辦完成。
(三) 活動應非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合辦,亦未獲前開機關(構)補助。
五、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六、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申請者所送成果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相關申請文件內容決定,不得逾申請者依第七點第一項第(四)款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實際支出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不得逾申請者申請補助之金額,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七、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六份,請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DVD片請以棉套分置。所有文件、資料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一冊:
(一) 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
(三) 成果報告(應載明活動內容、成果效益、活動舉辦證明【活動實況照片、DVD】)。
(四)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自籌款金額、民間法人、團體委辦、合辦、捐贈/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且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如工作人員薪資<含企劃、撰稿>、來賓車馬費、交通、食宿、活動獎<助>金、紀念品、保險費、評審費、出席費、購置機器設備費用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且應附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收據或發票影本供審查委員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五) 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八、評審作業
(一) 本局先就申請者資格、活動應具條件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三點、第四點或經依第七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 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 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2)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 審查結果由本局函知申請者。
九、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核實撥付:
(一)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二) 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項應檢送之文件或雖依期限申請,但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放棄補助金者,亦同。
十、著作財產權
         舉辦活動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或著作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權利人或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權利或著作於舉辦之活動中使用或公開演出,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算。
(二)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遞件方式
(一) 付郵遞送者:應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親自交送者:應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舉辦地方活動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四、同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件數不限。但每一申請案應為不同之活動,且應分別檢送第七點規定之文件、資料。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