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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行政院新聞局之著作支付報酬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聞法字第1000920019Z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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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美
    術著作、攝影著作或視聽著作,利用人應向本局申請。
    前項著作,本局已委託第三人處理其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利用人
    應與第三人洽商。


二、本局同意授權申請者,利用人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有第三
    點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利用人毋庸支付使用報酬。
(一)非營利之利用人,其利用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求
      者。
(二)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利用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