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新版一字第1000420773Z號令訂定發布
一、 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傳統出版業者發行數位出版品,並透過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之輔導,以促進出版產業升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定義
(一) 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並經由電腦網路或實體通路管道公開傳輸、散布之數位圖書或數位雜誌(期刊),包括由現有紙本圖書、雜誌(期刊)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二) 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指由申請人提供數位化及資通訊科技協助所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化體系,並協助其發行數位出版品。
(三) 本要點所稱傳統出版業者,指出版發行紙本圖書、雜誌(期刊)出版品之公司或行號,且曾於九十九年至少按期發行五期以上之雜誌(期刊)、或出版發行至少五本以上完成國際標準書號(ISBN)編碼登錄之圖書。
三、 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案應具備要件
(一) 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連續二年以上出版發行數位雜誌(期刊)或圖書出版品,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或於九十九年度營業額達四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捐助財產總額在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申請人以一家公司或財團法人為限。
(二) 申請人最近五年內未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三) 申請人最近二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 申請案之成員應包括申請人及其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且申請案成員間為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者,不得逾該申請案成員總數之百分之二十;其申請案結合之傳統出版業者,已參加九十九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者,不得達該申請案結合傳統出版業者總數之百分之七十。
(五) 申請案之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申請案之成員,違反者,本局得不予受理申請案或撤銷受領資格。
(六) 申請人限提一申請案,違反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 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 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申請案應於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一科(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時送達者,均不予受理。
(三)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五、 補助名額及金額
(一) 獲補助申請案以六名至十二名為限,候補名額以三名為限。獲補助者未與本局完成契約書之簽訂或簽約後放棄執行者,本局得視情況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二)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列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六、 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企畫書(撰擬格式如附件二)各十五份向本局申請補助金。
前項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其應檢附之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之後。
(一) 申請人現況(含營運及財務狀況)、申請人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明【包括至少連續二年以上出版發行數位雜誌(期刊)或圖書出版品之證明、發行之數位出版品得獎紀錄、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海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詳情(包括數位出版品名稱、授權國家或地區、件數等)及週邊商品收益等資料】、申請人出資來源規劃說明、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簡介,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無違反同點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2、 申請人最近二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
3、 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同意參與申請案,並承諾共同達成關鍵評估指標(KPI)之合作意向書影本(格式如附件四)。
(二) 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填寫項目如下:
1、 計畫目標。
2、 實施策略及方法。
3、 達成關鍵評估指標(KPI)之說明(格式如附件五),其內容如下:
(1) 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品著作財產權授權機制及說明。
(2) 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化出版流程之具體輔導措施(包含但不限於工作坊、教育訓練等措施)。
(3) 提供數位化及資通訊科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提升其數位出版發行或EP(指電子書版本及紙本)同步發行之完整流程(work flow)說明。
(4) 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
(5) 協助申請案結合之每一傳統出版業者,自申請人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之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至少發行除政府出版品外,五種完成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ISBN)編碼登錄或APP應用軟體之數位出版品,並依圖書館法規定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且無償授權至少一家公共圖書館館內閱讀。
4、 申請人為九十九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之獲補助者,應另填寫九十九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執行成效。
5、 執行期程及進度(含甘特圖)。
6、 預期成果及效益。
(三) 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應依「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會計科目編列及查核原則」逐項編列,格式如附件六)。
(四) 企畫書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數位出版品補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案應具備要件、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三點、第六點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並由本局代表擔任主席,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名單、候補者名單、補助額度、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1、 申請人現況(含營運及財務狀況)及其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明20%。
2、 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60%(申請人為九十九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之獲補助者,則九十九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執行成效占20%,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占40%)。
3、 整體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20%。
(四) 獲補助者名單、候補者名單、補助金額度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五) 評審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申請案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八、 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
(一) 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獲補助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書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金契約書由本局另定之。
(二) 繳交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交核定獲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違反者,視為未完成簽約。履約保證金於獲補助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無息發還獲補助者。
九、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一) 補助金撥款方式: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
1、 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金契約書簽訂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2、 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執行期程完成各項工作,並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之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二)款規定計算。
3、 獲補助者未依前目規定期限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出申請,所附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自解除契約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繳回本局。
(二) 獲補助金結算標準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在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本局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核撥;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上限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局應按原核定之補助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 獲補助者應遵守事項
(一) 獲補助者與本局完成簽約後,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除第六點第二項第(二)款第3目所載達成KPI之說明不得變更外,其餘企畫書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變更,經本案評審委員書面審議作成同意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並依變更後之內容執行。
(二)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後一個月內,將與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業者簽訂之「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合作契約書送本局備查,其契約書內容至少應包含第六點第(一)款第3目承諾共同達成KPI規定及本點第(三)款授權規定事項。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以下簡稱授權人)出具,自獲補助案經本局審核合格結案之日起五年內,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之行政機關,將授權人依本局核定之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所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於國內外非商業性推廣活動中公開閱覽之書面文件。
十一、 結案
第九點第(一)款第2目所稱結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 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品著作財產權授權機制及說明。
(二) 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提升數位化出版流程之具體輔導措施及成效。
(三) 提供數位化及資通訊科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提升其數位出版發行或EP同步發行之完整流程說明。
(四) 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之說明。
(五) 經會計師簽證之總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六) 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至少發行除政府出版品外,五種已完成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ISBN)編碼登錄或APP應用軟體之數位出版品,並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之證明。
(七) 公共圖書館開立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已出具授權其發行之數位出版品供館內閱讀之證明。
(八) 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發行之數位出版品電子檔二份。
(九) 第十點第(三)款授權書正本。
十二、 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違反補助金契約書、本要點或以虛偽不實文件及記載獲補助之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補助案。
(二)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三) 獲補助者與本局簽約後,因故無法依契約及企畫書內容執行者,本局應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其申請任何補助案。
十三、 因組織法規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十四、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一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申請表
附件二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申請案
企畫書撰寫參考格式
申請單位:
聯絡人:
電話:(O)
(C)
中華民國100年 月 日
目錄
企畫書規格
欲參加本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間內,提供完整之相關資料,以備審查。各申請單位投件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 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二)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申請案企畫書<附件二>,裝訂工整後交紙本一式十五份。
(三) 企畫書規格
1、 A4紙張直式由左向右橫寫。
2、 封面請依附件格式製作,為淺粉色150~200磅雲彩紙。
3、 文件一律請繕打。
4、 文字字型除圖表外,標題以標楷體16號粗體、內文標楷體14號為標準,距級規定為單間行距。
5、 企畫書封面及外層紙袋註明申請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6、 申請企畫書內容及其附件,應編寫頁碼。
(四) 注意事項
企畫書應依規定格式書寫,文件錯誤、缺漏或格式不符者,經受委託單位通知,未於限期內補件者,取消其申請資格。
附件三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申請案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
補助,切結書人切結如有未符「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或第(四)
款規定之一者,願接受行政院新聞局依上開要點規定處置,絕無任何異議。
此致
行政院新聞局
立切結書人:
代表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範本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申請案
合作意向書
附件五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關鍵評估指標KPI表
附件六
範本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預估經費總預算(即自籌款)明細表
附件七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申請案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擔保所提出「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申
請案企畫書,並未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數位出版品補助。如有違反,願依「
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處置,絕無任何異議。
此致
行政院新聞局
立切結書人:
代表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