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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七年度國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425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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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中華民國電影片製作業拍攝優良國產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八十七年度輔導金總額為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其分配方式如左:

(一)輔導拍攝九部三十五釐米國產劇情電影片,每部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其申請依第三點至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

(二)輔導拍攝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年度輔導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其辦理方式另定之。

(三)電影片發行業發行國產電影片,得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輔導映演,年度輔導金額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限。其辦理方式另定之。

(四)輔導電影業者辦理振興國產電影片相關業務或活動,年度輔導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其辦理方式另定之。

三、凡中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在國內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或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得向本局申請國片製作輔導金(以下簡稱輔導金)拍攝三十五釐米國產劇情電影片。
每一電影片製作業以申請獨立拍攝一部、合作拍攝三部為限。其為合作拍攝者,應由參與合作且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具名申請。以個人名義申請者,以申請獨立拍攝一部為限。
以個人名義申獲輔導金者,應於獲選後三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律在國内設立電影片製作業(逾期視同放棄輔導金受領資格),獨立拍攝或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合作拍攝。
獲選輔導金後放棄拍攝或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之電影片製作業、個人及製片企畫書(含劇本),自次年度起二年不得再向本局申請輔導金。

四、申請輔導金者應檢具(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及(二)製片企畫書一式二十份(如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製片企畫書由本局委請相關電影團體推薦電影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前項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酌發評審費或車馬費。

六、申請輔導金之三十五釐米國產劇情電影片之製作總成本(指電影片攝製費用,不含電影片發行費用)應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入選之製片企畫書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未達前開決議者,應予從缺。其評審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評審委員會得依第二項議決方法決議候補企畫案各數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將候補企畫案依序遞補之:
(一) 獲選輔導金者未於第七點第一項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

(二) 獲選輔導金者於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開鏡期限前申請放棄輔導金者。

(三)獲選輔導金者未於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開鏡期限內開鏡者。

(四)獲選輔導金者未依規定期限申領輔導金者。

(五)獲選輔導金之個人未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設立電影片製作業者。

(六)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並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者。
    為配合本局年度預算之執行,凡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以後產生之輔導金缺額,將不予遞補。

七、獲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個人應於本局通知簽約二周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輔導金受領資格。輔導金按電影片拍攝進度分四期發給,每一期發給百分之二十五。完成之電影片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後,發給第四期輔導金,未經審查通過者,得限期修改,若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查,不發給第四期輔導金。
前項合約由本局另定之。本局得視情況需要,邀請獲選輔導金電影片之導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電影片拍攝進度。
電影片製作業有違反合約規定者,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訂約雙方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申請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及拍攝之電影片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出品人、監製、製片、編劇、導演均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以曾獲本局年度優良劇本獎之作品為劇本者,其編劇不在此限,且該編劇兼任該片導演者,亦同。男女主角、男女配角、錄音、攝影等工作人員應各有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申請書應檢附前項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權人同意書。

(三)須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後開拍(鏡)者(申請書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四)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

(五)獲選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應自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開鏡,並於開鏡日起一個月內申領第一期輔導金,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執照,並不得轉讓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拍攝,惟可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合作拍攝。接受合拍者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每一電影片製作業在同一年度獲輔導金拍攝電影片之數目,以獨立拍攝一部、合作拍攝三部為限。

(六)完成之電影片應與原製片企畫書之主題精神相符。
製片企畫書內容有變更者,應報經全體評審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變更。

(七)評審委員對獲選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所載電影片之製作過程有監督之權,對企畫書及劇本有修改建議權。

(八)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其攝影、沖片、印片、剪接或錄音應部分在國內處理,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於領取第四期輔導金時,應檢附相關公會或沖印廠之證明書。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獲選受領輔導金者,取消其受領資格。

九、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領取第四期輔導金之日起一年內,各贈送一個全新拷貝予國家電影資料館及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永久典藏或作非商業性映演,但非商業性映演不得與當地商業性映演同時進行。贈送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之拷貝數目,以一所文化中心一個拷貝為原則。
前項贈送國家電影資料館之拷貝,其製作費由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支付,贈送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之拷貝,其製作費由本局支付。

十、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各該電影片在本國自由地區市場發行完畢三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影片收支明細表,向本局辦理經費結算事宜,如有盈餘,應將盈餘中之百分之三十送交本局繳還國庫,但繳還之金額以原補助金額為限;其發行所得之計算範圍,以本國自由地區市場為原則。

十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

(一)違反第八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前點第十項規定者。

(三)電影片製作業之負責人因獲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或拍攝之電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自領取第四期輔導金之日起,因法律或其他糾紛,逾一年仍未發行者。

(五)申請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其關係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六)違反電影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並經本局依法撤銷准演執照者。

十二、申請期限: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開始收件,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截止收件。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審委員會決定。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