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八十四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47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凡國人或華裔人士(持中共護照者除外)所創作之電影劇本,具有文化內涵,取材新穎,結構緊湊,戲劇性濃厚,可拍性高者,均得應徵。

二、徵選數量及獎勵金額如左:
   (一)最佳五名,每名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優等五名,每名新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獎勵名額,如因審查未達標準,均應從缺。

三、應徵作品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四、應徵之電影劇本其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取材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原作者同意書。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審,已發獎金者予以追回。
(一)曾經參加國內外電影劇本徵選得獎有案或曾經攝成影片者。
(二)抄襲、剽竊及模仿他人之作品者。

六、應徵之作品請以中文用有格稿紙直繕書寫清晰,裝訂成冊,在信封上註明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作品勿再署名。

七、應徵作品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八、華裔人士應徵並請檢附經我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構簽署之身份證明。

九、得獎之電影劇本其著作權屬作者所有,但本局得印發並推薦各電影公司行社攝製影片酬勞由作者與電影公司逕行協議。

十、各電影公司採用得獎之電影劇本攝成電影片者,每部影片得經評審後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資鼓勵。

十一、應徵之作品請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台北市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劇本」字樣。

十二、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定期頒發獎金。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