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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五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47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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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海內外中國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具有文化內涵,取材新穎,結構緊湊,戲劇性濃厚,可拍性高者,均得應徵。

二、獎勵總額以十名為限,不定名次,每名除贈獎座外,各給獎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兩人以上合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審查未達標準,得從缺。

三、應徵作品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四、應徵之電影劇本其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取材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原作者同意書;如取材自本人作品者,亦應檢附原著。原創劇本與改編劇本將分類評審。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審,已發獎金獎座應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曾經參加國內外電影劇本徵選得獎有案或曾經攝成影片者。
(二)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六、應徵之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須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表,以中文打字並裝訂成冊(紙張以不超過A4規格為宜),另附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作品不得署名。未合上述規定者,不受理報名。

七、應徵作品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八、得獎之電影劇本其著作權屬作者所有,但本局得印製發行,並推薦各電影公司攝製影片。一經電影公司採用,有關之酬勞由作者與電影公司逕行協議。

九、凡依中華民國法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作品攝成電影片者,每部影片得經評審後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資鼓勵。

十、應徵作品請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台北市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 Tsin Street Taipei 10047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EL: (02))322-8692 FAX: (02)341-036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劇本」字樣。

十一、徵選時間: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開始收件,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十二、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定期頒發獎座獎金。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