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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度電影輔導金辦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491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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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電影事業發展,輔導拍攝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金額
申請九十一年度電影輔導金(以下簡稱輔導金)之電影片,其製作總成本(
指電影片攝製費用,不含發行費用)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且應以三十五釐米底片或以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數位方式製作之三十五釐米電影片呈現,申請之輔導金為企畫案製作總成本預算的百分之五十。
九十一年度輔導金總額視預算額度辦理,入選電影片之名額及輔導金額度由輔導金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決定。但每部電影片之輔導金不得逾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評選小組得決議優先輔導一至二部全部或部分以數位或動畫方式拍製之電影片。

三、申請期限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開始收件,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截止收件。

四、申請人資格

(一)自製:以中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二)合製:聯合製作之電影片製作業,至少應有一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且由中華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一人為申請人。
每一電影片製作業不論自製或合製,均以申請二部為限。其獲輔導金拍攝電影片部數,不論自製或合製,亦同。
曾獲選其他年度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有違反合約情形者,不得申請輔導金。

五、申請輔導金之電影片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申請輔導金之電影片及其企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

(二)應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開拍(鏡)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三)輔導金電影片之發音應以我國語言為主。

(四)輔導金電影片中有非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參與演出者,其屬同一國家或地區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片重要演員(主配角合計)的二分之一,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重要演員(主配角分計)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導演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重要演員(主配角合計)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中華民國國籍之認定,以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為準。申請人應檢附各該人員之身分證影本。 

(五)輔導金電影片之後製(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應在臺灣地區完成。但臺灣地區無相關技術、設備,且經評選小組事前同意者,始得於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辦理。

(六)輔導金電影片拍攝內容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為原則,申請人如需以限制級內容製作者,應事前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
輔導金電影片申請准演執照時,發現有未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之限制級或逾越限制級內容時,本局得限期令其修剪。

(七)自製或合製電影片之電影片製作業獲選輔導金後,不得轉讓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拍攝,但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聯合製作。
有前項但書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聯合製作之情形者,仍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並向本局報備。

(八)完成之輔導金電影片,應經評選小組依第十四點審查通過。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獲選受領輔導金者,取消其受領資格。

六、申請應具文件
輔導金申請人應檢具(一)申請書;(二)製片企畫案;(三)電影片製作業近二年會計報表及財務報告書;(四)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五)行銷企畫案及相關契約影本;(六)其為合製者,其他合製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輔導金,且申請人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合約權利義務責任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影本;(七)其他本要點規定之文件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評選小組
評選小組五人至十一人,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組成,評選輔導金申請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評選小組一般議事及依本要點規定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之申請案,應由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之同意,始得通過。
前項評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依規定發給評審費或車馬費。

八、輔導金評選方式

甲、一般組之評選

(一)對申請之電影片製作業之計點
申請人及本申請案之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最近五年製作之國產電影片(包括自製或與他人合製之國產電影片),就下列三事項表現最優之電影片計點(各項計點申請人得選提相同或不同電影片,惟申請人本年度申請個案超過一個時,不得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項目計點;另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後,於再次申請輔導金時,申請人亦不得再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計點項目參與計點):
1國內票房金額總數(以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首輪票房紀錄為準),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一。
2國際版權(或海外票房)之總金額(申請者應檢附合約或各放映國相關公正機構、組織之紀錄,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二。
3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獎項之成績(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三。入圍或獲得金馬獎者,依第二類國際影展計點,入圍或獲得台北電影節競賽單元獎項者,依第三類國際影展計點。同一部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多項影展競賽單元獎項時,擇其成績最優者計點。

(二)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導演之計點
輔導金製片企畫案申請人應就所邀導演最近五年導演之電影片,就下列二事項選提表現最優之電影片計點(各項計點申請人得選提相同或不同影片參與;另該導演因該片之計點成績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後,於再次申請輔導金時,申請人不得再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計點項目參與計點)。
1國內票房金額總數(以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首輪票房紀錄為準),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一。
2電影片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績(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方式如附表四。入圍或獲得金馬獎、金曲獎者,依第二類國際影展計點;入圍或獲得金鐘獎、金穗獎、優良電影劇本獎或台北電影節競賽單元獎項者,依第三類國際影展計點;入圍或獲得舞台劇個人獎項者,依第三類國際影展計點。
同一導演每年受邀申請之輔導金企畫案以一部為限,獲選輔導金電影片之導演,於二年內(含獲得輔導金之當年)不得再受邀參與申請輔導金。

(三)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男、女主角之計點
以參與輔導金製片企畫案之男、女主角等個人其最近五年來完成作品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績,擇最優成績計點。男、女主角各不限一人,得分別計點。計點方式如附表四。

(四)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男、女配角之計點
以參與輔導金製片企畫案之男、女配角等個人其最近五年來完成作品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績,擇最優成績計點。男、女配角各不限一人,得分別計點。計點方式如附表四。

(五)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參與製作成員之計點
以參與輔導金製片企畫案之製片、編劇、藝術、技術等電影從業人員其最近五年來完成作品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績,擇最優成績計點。計點方式如附表四。

(六)對輔導金電影片製片企畫案所邀偶像級人物參與演出、製作之計點
所邀演員或製作人員雖未入圍或獲得國內、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個人獎項成績,但被公認為偶像級人物者(偶像級人物依相關組織、媒體票房紀錄或電視收視調查等統計資料結果來認定,由申請人提出,並經評選小組會議決議認定之),依第二類國際影展首獎計點。

(七)對輔導金電影片行銷企畫案所邀電影片發行業之計點
輔導金行銷企畫案所邀電影片發行業其最近五年發行之華語電影片中,就下列二事項表現最優之電影片參與計點(各項計點申請人得選提相同或不同電影片參與,惟同一發行業受邀之本年度申請個案超過一個時,不得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項目計點;另該電影片發行業因該片之計點成績獲選本年度輔導金後,於再次申請輔導金時,申請人亦不得再選提同一電影片相同計點項目參與計點)。
1國內票房金額總數(以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首輪票房紀錄為準),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一。
2國際版權(或海外票房)之總金額(申請者應檢附合約或各放映國相關公正機構、組織之紀錄,未檢附者不予計點),計點方式詳如附表二。。

(八)申請人應檢具第(二)款至第(七)款人員或電影片發行業同意參與該電影片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九)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有變更第(二)款至第(六)款各款人員或第(七)款電影片發行業時,應送請評選小組依變更後之人員或發行業重新評估計點,重新評比。評比後,計點得分低於遞補第一順位原計點分數者,取消其獲得輔導金之資格;但變更後計點得分多於或等於原計點分數,其輔導金金額不予調整。輔導金電影片於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變更電影片發行業者,亦同。

乙、動畫組之評選
評選百分比:

(一)劇情大綱、人物介紹、製作流程(前製、後製時程表及各階段人力投入表)、片中各人物動態原形及三分鐘預告片(請轉拷成VHS錄影帶)佔40%。

(二)週邊發展跨平台計畫(含週邊商品、遊戲)佔15%。

(三)發行行銷計畫30%。

(四)財務評估(含風險評估、回收時程及獲利評估)佔15%。
評選小組評選以製片企畫案內容能促成電影產業升級、經營商業化、行銷多元化、市場國際化、並有助電影產業縱向及橫向結盟、培植人才等為準。

九、簽約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本局通知後二周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企畫案依序遞補之。合約由本局另訂之。電影片製作業有違反合約規定者,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訂約雙方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輔導金相對投資金額之規定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簽約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本局及本局指定之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並提撥所獲輔導金相等金額之款項,存入該信託業;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信託契約或存入款項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合約,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企畫案依序遞補之。

十一、輔導金的信託管理

(一)信託金額:電影片製作業依前點規定,於提撥所獲輔導金相等金額之款項存入本局指定之信託業後,應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輔導金,並由本局將輔導金逕存入前揭信託業。但輔導金總額之十分之一,應俟輔導金影片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經評選小組審核通過後,予以支付。輔導金電影片於本局公布指定信託業前已開拍者,電影片製作業得檢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扣除已動用的拍片資金,將餘額存入信託業。輔導金電影片於本局公布指定信託業前已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依第十四點送請評選小組審核通過者,應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片製作總成本(指電影片攝製費用,不含電影片發行費用)明細表,逕向本局申領輔導金。

(二)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諸如期程、額度、申領、核銷方式及其他)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得分期申領信託金,申領各期信託金時,應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款項,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信託金。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向信託業核銷各期信託金時,應出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信託金額內優先支出。
信託業應聘請電影專業人士(名單須事前經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與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信託金額內優先支出。
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電影片支出明細表,定期送交本局指定之會計師復行稽核,並由本局會計單位依決算程序辦理。

十二、輔導金企畫案之遞補
依第五點第二項、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經本局取消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本局得將候補企畫案依序遞補之。遞補之輔導金額度為其企畫案製作總成本預算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多於被取消輔導金之額度。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後產生之輔導金缺額,不予遞補。

十三、輔導金電影片完成期限
獲選輔導金電影片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執照,向本局申請審核,但攝製完成期限經本局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十四、輔導金電影片之審核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片完成攝製後,檢具審核申請書、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及後製作在臺灣地區完成之證明文件,申請本局審核。
評選小組依第五點、第八點規定進行審核時,以評選小組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視為審核通過。
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片,評選小組得限期令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者修改,並再送審核,若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

十五、輔導金影片的典藏
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片經評選小組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各贈送一個三十五釐米全新拷貝予國家電影資料館及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永久典藏或作非商業性映演,但非商業性映演不得與當地商業性映演同時進行。贈送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之拷貝數目,以一所文化中心一個拷貝為原則。
前項贈送國家電影資料館之拷貝,其製作費由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支付,贈送我國駐外新聞文化中心之拷貝,其製作費由本局支付。  

十六、輔導金電影片的發行期間
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片經評選小組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將該電影片在臺灣地區電影片映演業公開上映。
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電影片製作業及其負責人、製片等自九十四年度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輔導金。

十七、輔導金的結案
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輔導金電影片經評選小組審查通過之日起一年三個月內,檢具製作輔導金影片之1技術及人力檢討(含受僱人次及金額)2發行檢討(含國內外票房、發行收入及衍生商品收入)3財務報告4得獎紀錄5總體成效評鑑6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影片收支明細表(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另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7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之受贈輔導金影片拷貝證明等之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電影片製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並按輔導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一)違反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八點甲之(八)或之(九)應送請重新評比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九點之合約或第十點信託契約規定者,但本要點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十三點規定者。

(五)有第十四點第三項情形者。

(六)違反第十五點規定者。

(七)違反第十七點規定者。

(八)電影片製作業之負責人因獲選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案或拍攝之電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九)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其關係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十)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有電影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未依法重行申請檢查者。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放棄拍攝,或經本局取消受領輔導金資格之電影片製作業,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或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輔導金。

十九、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選小組決定。

二十、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受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