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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三字第1000421256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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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徵選組別:
(一)河洛語組(二)客語組(三)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加前點各款語文組別,但每人報名參選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九十五年臺灣原創音樂大獎首獎、貳獎及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名參選。


 

五、作品型式:
(一)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不列入評選。
(二)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首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最佳作曲獎: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最佳作詞獎: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上開各獎項名額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但佳作、最佳作曲獎及最佳作詞獎之總名額以五名為上限。
現場表演獎:一名至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二)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參選活動期程:
(一)電腦網路報名日期: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二)書面報名收件日期: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入圍者發布日期: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四)決賽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分初審與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初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
(二)決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現場表演另行計分。


九、參選須知:
(一)報名方式分為電腦網路報名或書面報名,參選者得擇一為之。
其採網路報名者,應進入本局電腦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網址http://th.gio.gov.tw/song/;其採書面報名者,得至本局網站(網址: http://www.gio.gov.tw)自行下載報名表、切結書或自行影印上開書表,並檢附詞曲譜(簡譜亦可,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證明影本)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六年臺灣原創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採網路報名之參選者完成電腦網路報名後,應從本局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應親筆簽名)、切結書(如附件三,應親筆簽名)、並檢附詞曲譜(簡譜亦可,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證明影本)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六年臺灣原創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光碟片(CD)中。
(四)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五)各組入圍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視各組參選作品數目決定。
(六)參選作品恕不退件。
(七)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由本局代為抽籤。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得獎。
2.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3.未有於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錄製成錄音產品,且散布於公眾之事實。
4.未有於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之情事。
5.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取消入圍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者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
(三)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配合推廣義務:
(一)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最佳作詞獎、最佳作曲獎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最佳作詞獎、最佳作曲獎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如經本局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