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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三字第1000421256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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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徵選組別:
(一)河洛語組(二)客語組(三)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報名參選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九十八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或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名參選。


 

五、作品型式:
(一)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不列入評選。
(二)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以三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現場表演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二)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參選活動期程:
(一)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入圍者公布日期: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三)決賽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分初審與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初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
(二)決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現場表演另行計分。


 

九、參選須知:
(一)參選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前登入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info.gio.gov.tw),輸入報名相關資料,且於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切結書(如附件三)並均予簽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歌詞(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供評審委員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光碟片(CD)中。
(三)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各組入圍名額以十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
(五)參選作品及報名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六)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由本局代為抽籤。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但曾獲各級學校所設獎項之得獎作品不在此限。
2.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3.未有於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錄製成錄音產品,並公開發行之事實。
4.未有於九十九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之情事。
5.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取消入圍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者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
(三)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配合推廣義務:
(一)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者之得獎者同意授權各主辦單位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各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及音樂錄影帶(MV)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各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如經各該主辦單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各該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