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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旗艦型唱片企劃製作及宣傳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三字第1000421276Z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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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國內流行音樂唱片之企劃製作及宣傳,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人應以於九十四年至九十九年期間入圍或獲金曲獎獎項之企劃製作及宣傳流行音樂唱片者為限。

 

三、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額度:
獲補助者以三名至五名為限,其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八百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 申請表一份(格式詳附件)。

() 企畫書十二份,內容應包括:

1、唱片企劃、製作:

() 至少應提出於九十九年製作發行四張流行音樂專輯企劃,演唱者不得為大陸人士,且其中一張之演唱者應為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新人;上開所稱新人,指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從未發行個人或團體專輯者,或雖曾發行個人或團體專輯,但該專輯中三分之二非屬原創新曲或所發行屬合輯者。

() 每張流行音樂專輯不得全為演奏曲目,且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原創新曲,並應以演唱國語、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為主。

() 製作團隊及演唱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

() 四張流行音樂專輯預估製作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唱、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 各項規劃經費配置及申請補助額度。

() 預估效益分析。

2、唱片宣傳(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前目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完成宣傳):

() 宣傳規劃及預估期程(含歌曲宣傳、MTV製作及預估宣傳活動期程、商品客層分析、國內外宣傳策略【含跨界合作方式】)。

() 各項規劃經費配置及申請補助額度。

() 預估效益分析。

() 應繳交證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之證明文件影本。

2、演唱者同意演唱流行音樂專輯之同意書。

3、 演唱者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演唱者為外籍人士時,應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前項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未依前項第()款各目內容規劃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該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五、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一)申請期間:自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交付方式:
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 B棟二樓)為限,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九十九年度旗艦型唱片企劃製作及宣傳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出版事業處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申請期限交付者,概不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唱片企劃製作及宣傳是否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內容規劃,進行書面審核。
(二)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五)評審委員應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並就補助額度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度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六)審查項目及權重:
1.唱片製作企劃內容 302.唱片行銷企劃內容 303.預估效益分析 204.經費配置合理性 20


七、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二)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十分之一)。履約保證金於獲補助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獲補助者。


八、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一)補助金撥款方式: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2.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八十)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唱片企劃製作及宣傳時程,完成獲補助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企劃製作及宣傳。並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完成之獲補助四張流行音樂專輯及結案報告各十二份送交本局審查。前開專輯及結案報告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唱片企劃製作及宣傳者,獲補助者應自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五日內,且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檢具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補助金額領款收據、經會計師簽證之製作、行銷費用支出明細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二)款規定計算。
3.獲補助者違反前目規定,逾期未繳交完成之獲補助四張流行音樂專輯及結案報告或繳交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自解除契約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未依前目規定期限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並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自解除契約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
4.獲補助者所繳交之獲補助四張流行音樂專輯,經本局審查認定不合格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終止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並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二)補助金結算標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或各項預算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或各分項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乘以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八十核算;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結算。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獲補助者認為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三)獲補助者應擔保其企劃製作及宣傳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獲補助者企劃製作及宣傳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其著作財產權歸獲補助者享有。但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受補助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五)獲補助者企劃製作及宣傳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受補助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獲補助者應擔保前款及本款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企劃製作及宣傳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七)獲補助者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
(八)獲補助者企劃製作及宣傳之四張流行音樂專輯均應標示「本專輯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旗艦型唱片企劃製作及宣傳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每張專輯核定補助金上限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