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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獎勵優良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一字第1000421299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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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獎勵年度優良數位出版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以數位形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三、報名參選之數位出版品須已在國內公開發行,包括經由網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發行。

 

四、報名參選之數位出版品,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七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評審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最佳數位出版品獎(獎勵數位出版品整體表現與設計)1.金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2.銀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3.銅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二)最佳數位創新獎(獎勵數位出版品內容創新、激發閱讀動機及注重讀者利益者)1.金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2.銀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3.銅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六、前點各款獎項,得從缺。



七、報名參選資格:
(一)參選之出版事業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參選作品應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發行。

 

八、報名期間及方式: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連同參選作品十份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臺北市 100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並應註明「報名參選九十三年度優良數位出版品」。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者以行政院新聞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者,概不予受理。
參選作品須退還者,請事先註明,否則概不退件。

 

九、得獎作品有資格不符、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原領得之獎金及獎座。

 

十、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得運用各種方式加強推廣得獎作品;推廣計畫另定之。

 

十一、頒獎日期由本局另行公告。

 

十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請向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洽詢,電話:(0二)三三五六-七七九六。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