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度行政院新聞局鼓勵製播廣播英語節目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民營廣播電臺製播實用英語節目,提供國人英語進修之管道,配合地區需要,營造英語學習環境,縮短城鄉英語落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領有廣播執照之民營中、小功率無線廣播事業。
三、申請補助之廣播英語節目應具備條件:
(一) 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二)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為全新製作之非新聞類節目,且於下列日期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非現有節目之延續。
1、第一梯次: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五月十九日。
2、第二梯次:一百年九月一日。
(三) 節目長度及總集數:每集長度應為十分鐘以上,首播總集數應達一百集。
(四) 節目播送期間:
1、 第一梯次:應於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帶狀播送,並於每播出日期安排重播一次至二次。
2、 第二梯次:應於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帶狀播送,並於每播出日期安排重播一次至二次。
(五) 節目應結合地區人文生活、觀光發展特色需要及當地聽眾特殊需求,並以介紹實用英語字彙、片語、例句為主。
(六) 節目應非由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委製、合資製作或補助。
四、 補助金額度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獲補助者之企畫書所附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得逾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 申請者應附企畫書一式六份,企畫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並以A4紙張直式橫書,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與公司大小章:
(一) 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廣播執照影本:第一梯次申請者應檢附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為有效之廣播執照影本;第二梯次申請者應檢附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仍為有效之廣播執照影本。
(三) 企畫說明:
1、節目名稱。
2、節目集數及節目長度。
3、節目內容及目標聽眾:應詳述各集節目內容、目標聽眾及與當地學校產學合作之情形。
4、節目播送時段之規劃及預期效益。
5、節目播送起迄日期、地區及頻率之規劃。
6、主持人及製作團隊名單(應註明國籍,如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經歷簡述。
7、節目推廣方式。
8、申請者官方網站。(無則免填)
(四) 節目製作總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
1、 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節目係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不論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均以現金出資為限。
2、 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含第三人借款、贈與款)。
3、 申請補助金之廣播英語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及受領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及出資比率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3) 申請者承諾應負本要點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五) 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 一集完整節目試聽CD及教材。
(七)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文件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 同一申請者之申請件數不限。但每一申請案應為不同之節目,且應分別檢送第五點規定之企畫書。
七、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 付郵遞送者:應於下列日期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1、第一梯次:一百年六月十日。
2、第二梯次:一百年九月十三日。
(二) 親自交送者:應於下列日期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1、第一梯次:一百年六月十日。
2、第二梯次:一百年九月十三日。
(三)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製播廣播英語節目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評審作業
(一) 本局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廣播英語節目應具條件及企畫書所附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或經依第五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 審查小組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小組由本局指定之代表擔任主席。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 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委員職責
(1) 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2)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 審查結果由本局函知申請者,本局對申請者依第五點檢送之企畫書有修正意見時,申請者應依本局審核之修正意見及指定期限修正,並再送本局審核。申請者未依本局指定之期限完成修正並送交本局審核或送交不完全或修正一次仍未經本局審核通過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九、結案
第一梯次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前、第二梯次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補助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限之展延。
(一) 申請函。
(二) 領款收據。
(三) 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四) 節目排播表(含重播)。
(五) 節目光碟二份(請以MP3格式製作)。
(六) 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廣播英語節目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註明獲補助者出資金額及比率:
1、 獲補助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自籌款相關證明文件。
2、 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檢附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出資金額及出資比率相關證明文件。
結案時,實際支出總費用未達企畫書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金額未達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廣播英語節目實際支出總費用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為準。
第一項各款文件、內容不全或格式未符規定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十、 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節目播送起迄日期」以外內容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以三次為限。
十一、著作財產權
節目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或著作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權利人或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權利或著作於該節目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重製;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獲補助之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付。
(二) 獲補助者(獲補助之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獲補助者應將獲補助節目內容以書面提供聽眾索取,或於獲補助者專屬官方網站存放、公開傳輸及免費下載(含節目聲音檔及文字檔),為期一年,獲補助者並應同意本局在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四)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三) 未依第九點規定期限檢具文件或檢具之文件、內容不全或格式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格式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四) 獲補助者放棄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或未依核定之企畫書製播節目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