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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0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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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並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選組別與資格:
    (一)一般組: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二)專業組:
          1. 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2. 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三、應徵劇本應具之條件、格式及報名表:
(一) 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 應徵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 應徵劇本不得於本案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 應徵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 應徵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 每一應徵劇本者以應徵一件為限。
(七) 應徵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一式三份,且不得署名。
(八)報名表:為一般個人者,應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一般個人如為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並應檢附過去實作之證明資料;為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應徵劇本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四、報名期限:
民國九十三(西元二○○四)年五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
應徵劇本應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4樓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優良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02)3356-7877,傳真:(02)2341-0360。

六、獎勵方式:
本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 一般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之獎金。
(二) 專業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各組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並得從缺;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得獎名單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一般組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本局得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予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但得獎劇本之作者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該獎金由電影片製作業受領。
前項獎金係由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受領者,由作者及製作業各半。

七、評選方式:
(一)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應徵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須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階段應經由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事後發現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者,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局之合理使用
本局得無償將得獎之劇本內容永久登載於本局網站並供教學使用,並得將一般組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選委員會決定。

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