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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四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00621552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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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一、獎勵宗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接近使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節目類

1、地方新聞獎

2、專題報導獎

3、論壇節目獎

4、文教資訊節目獎

5、地方文史節目獎

6、社區互動節目獎

()最佳社區服務獎

()公用頻道推廣獎

()創新營運獎

()最佳系統獎

()有線電視特別貢獻獎

三、獎勵對象

()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各獎項之參賽者資格如下:

1、經本局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2、經本局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其從業人員。

()前點第(三)款獎項之參賽者資格如下:

1、經本局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2、經本局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其從業人員。

3、非營利組織。

四、節目類各獎項除應具備前點資格外,並應為節目之著作人(享有該節目完整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節目類各獎項入圍者,以3名為限,各頒給獎狀1面及新臺幣2萬元;每一獎項最佳者1名,各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10萬元。

()最佳社區服務獎入圍者,以5名為限,各頒給獎狀1面及新臺幣2萬元;另依評審成績取前3名,第一名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15萬元,第二名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10萬元,第三名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5萬元。

()公用頻道推廣獎入圍者,以5名為限,各頒給獎狀1面及新臺幣2萬元;另依評審成績取前3名,第一名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15萬元,第二名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10萬元,第三名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5萬元。

()創新營運獎,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各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10萬元。

()最佳系統獎,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各頒給金視獎1座及新臺幣20萬元。

()特別貢獻獎,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各頒給金視獎1座。

六、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或委託具公信力之相關民間團體或協會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事宜。

前項受託遴聘評審委員之民間團體或協會,應於評審委員遴聘前徵詢本局意見。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定,並經本局同意後施行。

七、對於入圍節目或入圍者之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10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獲獎節目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情形,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入圍者及得獎者應將所得獎狀、獎座及獎金歸還本局。

九、各項金視獎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複製金視獎獎座。

十、得獎節目應由得獎者製作拷貝1份存放本局,並出具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3年內在觀摩會、研討會、公用頻道中,公開上映之書面同意。

十一、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