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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5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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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為培養電影人才,鼓勵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影短片及紀錄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九十二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總金額為新臺幣七百萬元,每部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之額度,不得逾企劃案總預算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其名額及金額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之。

三、申請輔導金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企劃案(包括製片企劃書﹑預算書、預訂拍攝時間及進度表、劇本或拍攝大綱一式七份),向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電影資料館)提出申請。

四、電影資料館應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電影產業界之專業人士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企劃案,評選辦法由電影資料館另訂之。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由電影資料館發給評選費。

五、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評選委員會議之決議應以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評選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遴選候補企劃書若干名,獲選輔導金者未於規定期限內開拍,經電影資料館取消獲選資格者,或於開拍前申請放棄輔導金者,電影資料館得將候補企劃書依序遞補。但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產生之輔導金缺額,不得遞補。

六、獲選輔導金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一週內與電影資料館簽訂合約,逾期未完成簽訂合約者,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

七、申請輔導金企劃案及拍攝之電影短片、紀錄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為該企劃案之導演,並為該完成作品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製片﹑導演﹑編劇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在臺設有戶籍(須於申請表上附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均未曾獲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輔導金二次以上者。
(三)電影短片片長不得逾六十分鐘,紀錄片片長不得少於五十分鐘。作品需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底片為原始媒材,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影創作(即完成之作品須為電影片)。
(四)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
(五)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拍攝完成者或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前開拍者,均不得提出申請。但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為進行田野調查拍攝之紀錄片,且申請時未拍攝完成者,不在此限。
(六)獲選輔導金之企劃案,不得轉讓。該企劃案應於合約簽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開拍(其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不在此限),十個月內繳交完整之粗剪作品,十一個月內繳交完成後製之電影拷貝。
(七)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應與原企劃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劃書內容、製片、導演、編劇若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向電影資料館提出書面說明,經電影資料館送請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變更,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企劃書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仍應依合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交電影資料館審核。若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於約定期限前繳交粗剪作品或完成後製之電影拷貝者,或題材顯然無法於限期內完成者,應於粗剪作品或完成後製之電影拷貝繳交期限一個月前,向電影資料館提出延期申請,經電影資料館同意,得延期一個月交片,並以一次為限;未經電影資料館同意而自行延期者,依未於約定期限繳交完成作品之規定處理。
(八)評選委員會對獲選輔導金電影短片及紀錄片之攝製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選輔導金者不得拒絕。
(九)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應在片尾打上「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贊助」等字樣。

八、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短片及紀錄片應於領取第三期輔導金時,贈送已攝製完成之全新電影拷貝壹部、劇照及相關資料等壹套予電影資料館典藏,並同意全片配合行政院新聞局及國家電影資料館無償用於非商業之電影推廣活動,及非營利性之公開上映。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影資料館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並取消獲選輔導金之資格,獲選輔導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並按所得輔導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電影資料館。
(一)違反與電影資料館所訂合約任一規定者。
(二)企劃書或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涉及侵權行為者。
(三)違反第七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者。

十、獲選輔金之企劃案於簽約後放棄拍攝或違反規定,經電影資料館撤銷輔導金之資格者,該企劃案自民國九十二年度起五年內不得再參與申請;該申請者之其他企劃案,於三年內不得參與本輔導金之申請。

十一、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止。(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