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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九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3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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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從事電影創作及增加國內大專校院電影相關科系之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單位及獎勵方式
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第二十九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相關作業。
(一)「一般作品獎」:
以影像創作作品之製作團隊為獎勵對象。
1.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5.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6.最佳實驗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1.最佳導演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最佳編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最佳攝影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4.最佳美術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5.最佳剪輯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6.最佳錄音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7.最佳演員獎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學生團體作品獎」:
以國內各大專院校或科(系)所為獎勵對象。
1.最佳學生團體作品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優等學生團體作品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在校學生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至多五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並取得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前款作品之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下。
(三)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團體作品獎」為限。
(四)報名者資格:
1.「一般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或編劇,且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其累計獲(3)至(7)之獎項,未逾二次者: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電影短片輔導金(均含紀錄片)補助之影片;
(2)未曾導演二部以上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製作完成補助或國產電影片數位轉光學暨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之影片;
(3)金穗獎導演獎項;
(4)金馬獎導演獎項;
(5)台北市電影節獎導演獎項;
(6)台北主題獎導演獎項;
(7)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導演獎項等。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影片獎
(2)最佳劇情DV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 最佳紀錄片獎
(5)最佳實驗片獎
2.「學生團體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院校或科(系)所,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應為在校學生。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違反者,不予評審。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評審。
四、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一份。
(二)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
(四)1.「一般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三點第(四)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生團體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五)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五、報名期限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均不予受理報名。應備文件不全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審。
六、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報名(採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國家電影資料館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送達該館),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九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國家電影資料館 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網址:
www.ctfa.org.tw
電話:(02)2392-4243分機16或28
傳真:(02)2392-6359
七、評審方式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由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國家電影資料館得發給評審費。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名額,先評審出入圍名單,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從缺;評審團應再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獲獎名單,獲獎名單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亦得予從缺。
(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係由評審團自報名參選之「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獲獎名單;「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係由評審團自報名參選之「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獲獎名單。
八、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入圍名單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擇期公布;獲獎名單則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獎座。獲「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各獎項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便國家電影資料館核發獎金及本款第2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資料不完全者,取消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
1.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拷貝)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拷貝)媒材相同,並檢附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且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得授權有線、無線及衛星電視作非商業性公開播送之書面。
2.前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3.「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各獎項獲獎者,應另繳交獎金分配切結書正本一份。
前述獎金分配對象應為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在學學生,且應與報名參選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相同。
九、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若造成本局或國家電影資料館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