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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3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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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之影像創作作品,特訂定本要點,並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相關作業。

二、 獎勵對象、名額及獎勵方式:
(一) 「個人組獎」:
以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為獎勵對象。
1. 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最佳劇情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 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 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5. 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6. 最佳實驗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 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 「學校團體組獎」:
以國內各大專院校或科(系)所為獎勵對象。
1. 最佳團體組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台幣十五萬元。
2. 優等團體組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台幣十萬元。
(三) 「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1. 最佳編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 最佳攝影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 最佳美術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4. 最佳剪輯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5. 最佳錄音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6. 最佳演員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並取得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 前款作品之片長,除動畫片應為五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以下(包含)外,其餘類別應為十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以下(包含)。
(三) 報名者資格:
1. 「個人組獎」:
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且未獲下列獎項或補助累計逾二次者:
(1) 本局國產電影片輔導金或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補助之影片導演;
(2) 本局製作完成補助或數位轉光學暨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之影片導演;
(3) 金穗獎導演獎項;
(4) 金馬獎導演獎項;
(5) 台北電影節導演獎項;
(6) 台北主題獎導演獎項;
(7) 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導演獎項等。
2. 「學校團體組獎」:
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院校或科(系)所。
(四)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或「學校團體組獎」為限;報名參選「個人組獎」者,並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
「個人組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 最佳劇情影片獎
2. 最佳劇情DV獎
3. 最佳動畫片獎
4. 最佳紀錄片獎
5. 最佳實驗片獎
(五)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違反者,不予評審。
(六)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四、 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一份。
(二)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負劇本及原著)、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腳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
(四) 1. 「個人組獎」:
(1)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三點第(三)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 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保名參選「最佳劇情DV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 「學校團體組獎」:
(1)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學生證證、反面影本或再學證明文件各一份。
(2) 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 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五) 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應繳交該著作之著作權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五、 報名期限: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十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逾期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未完備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評審。

六、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報名(採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國家電影資料館 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網址:www.ctfa.org.tw
               電話:(02)2357-6121、(02)2392-4243轉28

七、 評審:
(一) 報名參選之創作影片及DV由本局委託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名額,先評審出入圍名單,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以從缺;評審團應再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獲獎名單,獲獎名單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亦得予從缺。
(二) 「個人單項表現獎」係由評審團自報名參選之「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獲獎名單。

八、 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 入圍名單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擇期公布,獲獎名單則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獎座。獲「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 「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各獎項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便國家電影資料館核發獎金及第2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資料不完全者,取消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
1.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拷貝)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拷貝)媒材相同,並檢附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且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得授權有線、無線及衛星電視作非商業性公開播送之書面。
2.前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九、 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若造成本局或國家電影資料館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 未竟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