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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十七屆獎勵優良創作影片及創作Digital Video金穗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3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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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攝製優良創作影片及創作Digital Video(以下簡稱DV),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本金穗獎以攝製劇情類、實驗類、動畫類、紀錄類創作影片及DV之導演為獎勵對象。

三、 獎勵種類及方式:
本金穗獎得獎者獎給獎座及獎金。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一) 創作影片獎勵種類及金額如下:
1. 影片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各類最佳影片各一部,每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 優等影片(不分類)二部,每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 創作DV獎勵種類及金額如下:
1. DV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2. 各類最佳DV各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3. 優等DV(不分類)四部,每部各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四、 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 報名者應為導演本人並為該完成作品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人以上共同導演,並應於報名表上明載。同一報名者,每一類別以報名一部為限。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二) 報名者應自行決定報名類別,評審團亦得視作品內容改類評定。
(三) 報名參選之創作影片及創作DV除紀錄類外,其餘三類之播映時間均應在六十分鐘內。
(四) 報名之創作影片及創作DV,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外語發音無中文字幕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 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導演個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 報名創作影片者,應繳交全新拷貝之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影片;報名創作DV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五份。
(四) 參選作品之劇照乙張。
(五) 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須繳交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六、 報名參選之創作影片或創作DV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七、 報名期限: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逾期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報名。

八、 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
報名者應依第五點及前點規定,向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電影資料館)報名。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如下:
(一) 報名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電影資料館行政組;
(二) 聯絡電話:(02)2357-6121、(02)2392-42435轉28;
(三) 傳真電話:(02)2392-6359;
(四) 電影資料館網址:www.ctfa.org.tw

九、 評審方式:
(一) 報名參選之創作影片及DV由本局委託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以從缺。
(二) 獲創作影片或創作DV不分類首獎者,不得再獲其他獎項。不分類首獎從缺者,各類最佳獎及不分類優等獎不可從缺。
(三) 評審團得視報名情形、作品水準及預算,調整第三點獎勵名額及金額。但創作影片與創作DV之獎金不可互調。
前項第三款之調整及第四點第二款改類之評定,應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 創作短片及錄影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得獎者並應將獲得之之獎金、獎座應交回本局。若造成本局損害,報名參選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非最近二年完成者。
(二) 有抄襲、剽竊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 經評審得獎之創作影片及創作DV,其著作財產權人應書面同意無償授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及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

十二、 得獎者應於頒獎典禮前提供一全新得獎影片、DVD或錄影帶拷貝,連同印製拷貝費用之收據及前點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文件,送電影資料館審查收,未辦理者,不發給獎金。前項印製拷貝費用經電影資料館審查通過者,即核實支給。

十三、 為鼓勵得獎作品參加國外影展,本屆得獎之創作DV得獎者得檢具所參加之國際影展通知書、邀請函等相關文件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每次補助金額新臺幣貳萬元整,每部優良創作DV每年以申請二次為限,期限自公佈得獎之日起算。(影片類獲得邀請參加國際影展者,請逕向本局洽詢)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