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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十六屆獎勵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金穗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3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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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攝製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特訂定本要點。

二、 金穗獎所頒發之獎金及獎座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為對象。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 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報名時應繳交作品,其為外語發音者,並應加印中文字幕。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

四、 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受理其申請。

五、 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由本局委託國家電影資料館組織評審團評審之,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以從缺。

六、 創作短片及錄影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得獎者並應將獲得之之獎金、獎座應交回本局。
(一) 非最近二年完成者。
(二) 抄襲、剽竊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 播放時間逾六十分鐘者。

七、 優良創作短片之獎勵共分為劇情與實驗類、動畫類、紀錄類三類,獎勵方式如下:
(一) 短片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各類最佳短片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優等短片(不分類)二部,每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八、 優良創作錄影帶之獎勵共分為劇情與實驗類、動畫類、紀錄類三類。獎勵方式如下:
(一) 錄影帶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 各類最佳錄影帶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 優等錄影帶(不分類)四部,每部各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九、 獲前二點不分類首獎之短片、錄影帶者,不得再獲同點其他獎項。不分類首獎從缺者,則各類最佳獎及不分類優等獎不可從缺。

十、 評審團得視報名情形、作品水準及預算,調整第七點及第八點各類獎勵名額及金額。但短片之獎金與錄影帶之獎金不可互調。
前項調整應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一、 申請獎勵者報名時,每一類別以報名一部作品為限。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者應自行決定申請獎勵類別,評審團亦得視作品內容改列評定。

十二、 經評審得獎之短片及錄影帶,其著作財產權人應以書面同意無償授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公開上映。

十三、 為鼓勵得獎作品參加國外影展,得獎之錄影帶作品其申請人得檢具所參加之國際影展通知書、邀請函等相關文件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每次補助金額新臺幣貳萬元整,每部優良創作錄影帶每年以申請二次為限(期限自公佈得獎之日起算)。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