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有聲出版業者及學校培訓流行音樂產業所需人才,以促進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之法人或行號。
(二)公立或獲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學校。
(三)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四)最近五年內未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五)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屬共同辦理者,應由符合前四款規定者共同辦理,且得由其中一人、部分或全部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獲補助金額度及件數:
(一)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得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二)第一梯次獲補助申請案以五名為限;第二梯次獲補助申請案以十名為限。
四、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應具備條件:
(一)以辦理下列各目內容,且期間在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課程、活動為限。
1、開設與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相關之課程,並應由國內或國外各該領域專業師資授課。
2、辦理與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有關之活動。其方式不限於產學合作或專案訓練。
(二)企畫培訓期程應在一百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內。
(三)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企畫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申請案: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七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七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者及共同辦理者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申請者為第二點第(一)款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登記證明。
2、申請者為第二點第(二)款者,應繳交經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公立學校免附)。
3、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證明文件(例如:國稅局核發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
4、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5、依第二點第(五)款規定由共同辦理者之一人、部分或全部提出申請者,每一申請者應繳交第1目或第2目及第3目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及第4目之切結書;其為一人或部分具名申請者,並應另繳交未具名申請者之第1目或第2目及第3目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及未具名申請者出具其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且同意由申請者申請補助,如獲補助,亦由申請者受領補助金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四)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
1、辦理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1目課程者,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課程名稱及目的。
(2) 課程內容及授課時數規劃。
(3) 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每位師資均應在其授課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領域有專業,且具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並檢附及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
(4) 預定執行時程及辦理場地規劃。
(5) 培訓學員資格、人數及招生(含收費)方式。
(6) 媒體宣傳計畫(包含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
(7) 結業標準說明。
(8) 培訓學員人才進用規劃。
(9)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請分別自行銷宣傳、未來人才培訓機制建立、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之說明;並自訂至少二項評估指標)。
(10) 過去辦理人才培訓課程之執行經驗及證明(無則免)。
(11) 資金來源說明。
a、申請補助之人才培訓企畫屬申請者自己辦理者,應提出申請者出資來源規劃。
b、申請補助之人才培訓企畫屬共同辦理者:
(a)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
(b) 應檢附共同辦理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12)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
2、 辦理第四點第(一)款第2目活動者,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活動名稱及目的。
(2) 活動內容規劃及環境簡介。
(3) 訓練人員規劃、簡介、實務經驗證明(每位訓練人員在其負責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活動領域均應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及訓練人員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
(4) 活動辦理時程及地點規劃。
(5) 培訓人員資格、人數及遴選機制規劃。
(6) 培訓人員與活動辦理者之權利義務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勞資爭議處理、職災安全、保險等)。
(7) 培訓人員輔導及考核措施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專業指導、生活與工作輔導、定期訪視等)。
(8) 培訓人員人才進用規劃。
(9)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10) 過去辦理人才培訓活動之執行經驗及證明(無則免填)。
(11) 資金來源說明:
a、申請補助之人才培訓企畫屬申請者自己辦理者,應提出申請者出資來源規劃。
b、申請補助之人才培訓企畫屬共同辦理者:
(a)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
(b) 應檢附共同辦理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12)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年六月十五止。
2、第二梯次:自一百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九日止。
(二) 申請方式
1、 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B區二樓行政院新聞局流行音樂專案辦公室(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年度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應具備條件與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文,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評審小組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申請補助企畫之可執行性30%。
2、申請補助企畫對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之助益性40%。
3、申請人過去辦理人才培訓實績10%。
4、企畫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20%。
(五)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六)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內容變更、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七) 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因故無法執行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
(八)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執行。但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八、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一)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案於一百年度完成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所載執行期程終期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且不得逾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檢送第(三)款各目規定之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
(二)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案於一百零一年度完成者,由本局分二期撥付補助金:
1、 第一期補助金(依核定企畫案補助金額上限乘以迄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已執行期程占全案執行期程比例【按月】核算)。
獲補助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五日前,檢送截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案期中報告、累計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立高級中學或公立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公立學校免附】)送本局審核。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期中報告及第一期補助金核算金額通知後五日內,且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
2、 第二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扣減第一期補助金後之金額,且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五)款規定結算標準核算辦理)。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所載時程終期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且不得逾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檢送第(三)款各目規定之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二期補助金。
(三) 應檢附資料:
1、 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立高級中學或公立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公立學校免附】)。
2、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成果報告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之成果。以書面文件及佐證資料說明該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之成果【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者執行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第1目之(1)至(9)或第2目之(1)至(9)及第九點第(四)款之結果成效】。
(2)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執行者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3) 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執行者為執行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有聘僱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聘僱契約書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四) 獲補助者依第(三)款規定檢送之文件、資料,經本局書面審核通過,並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獲補助者已履行第九點第(四)款之負擔者,評審小組應作成補助金撥款之建議。前開建議經本局核定後,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五)款補助金結算標準規定計算: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五) 補助金結算標準
1、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案於一百年度完成者,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扣減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
2、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案於一百零一年度完成者,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扣減本局已核撥之第一期補助金及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期補助金;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者及共同辦理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本局已核撥之第一期補助金及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期補助金。
(六)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第(二)款各目、第(四)款規定之期間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條件繳回本局。
(七) 獲補助者依第(二)款第1目申請第一期補助金,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執行企畫累計支出金額及期中報告不通過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各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累計支出及期中報告經評審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條件繳回本局。
(八) 獲補助者依第(三)款檢送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人才培訓企畫書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文件、資料、內容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符合本局核定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書所載內容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已受領第一期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條件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應擔保獲補助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 應擔保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企畫或類似之企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 應擔保於執行流行音樂人才培訓相關企畫時,標示「本流行音樂人才培訓獲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名稱)補助」或類似之文意。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本局應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減少補助。
十一、經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十二、因組織法規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附件一
一百年度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申請表
附件二
一百年度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切結書
附件三
一百年度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切結書
附件四
一百年度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