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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金鼎獎辦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38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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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金鼎獎,獎勵優良雜誌、圖書,以發揮文化傳播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一、獎勵對象:合法發行雜誌、圖書之事業及個人。但政府、公營事業發行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二、類別:
(一)雜誌金鼎獎。
(二)圖書金鼎獎。
(三)終身成就獎:對促進出版事業發展,提升出版文化水準,推動書香社會活動,有特殊成就者。
三、各類辦理方式:報名須知另訂之。
四、評審: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組成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五、獎勵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座乙座。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座乙座。
(三)終身成就獎部分:
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評審委員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前項終身成就獎部分,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六、推廣方式:本局於入圍及得獎名單公布後,得運用各種方式加強推廣入圍作品。推廣計畫另定之。
七、頒獎日期:由本局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