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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局影(輔)字第1022002334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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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藝術與商業價值之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受理申請人申請,原則上本局每二個月審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調整。本年度補助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三、補助比率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案企畫書所列電影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三十。申請人如有申請融資或向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投資之需求,本局得協助之。

四、申請人資格
(一)獨資製作: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二)合資合製:參與之製作業至少應有一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且應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五、申請前之諮詢
本局得聘請專業人士提供申請人申請書、企畫書撰擬及規劃等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六、補助之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應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之「國產電影片」規定(如附件),且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二)製作總成本應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三)電影片准演執照所載的級別應為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
  (四)長度應逾六十分鐘。
  (五)電影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者,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  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六)於本要點發布日前,尚未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七)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八)申請人領取政府機關各項補助合計不得逾補助金電影片製作總成本之百  分之五十。

七、申請書及企畫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企畫書向本局申請本年度補助金。
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其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後:
(一)申請人及國外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包括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周邊商品收入等資料),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補助金之電影片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二)電影片製作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5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拍攝地點及預估製作期程。
2.電影片劇情大綱、編劇者姓名。
3.電影片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過去實績)。
4.預估製作總成本(如附表二)。
5.證明文件:
(1)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書面文件。
(3)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片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三)電影片行銷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8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電影片發行策略、市場布局之策劃。
3.國內發行商實績說明、預估上映檔期、行銷策略與作為、預估票房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國際市場推廣策略與作為、國際發行商實績說明、國際參展計畫及預估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6.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
7.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8.證明文件:
(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電影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四)電影片集資企畫(含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及集資規劃期程等)、財務收支、財務風險管理規劃及集資合約影本。
(五)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六)本電影片導演具有下列資格者,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次獎、評審團獎或最佳導演獎。
2.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三類及第四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或最佳導演獎。
(七)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
(八)劇本。
(九)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書或企畫書內容未符第六點規定,或申請書、企畫書之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經本局受理之申請案,應俟本年度補助金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由本局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

八、審查團、審查委員會及議事
(一)審查團:由本局代表及本局聘請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團分設核心組及專業組。
(二)審查委員會:本局得視申請案之屬性,召集本局代表及審查團核心組、專業組委員各四人或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本局代表擔任主席,且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三)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審查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審查委員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四)國產電影片補助金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經出席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五)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申請案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六)前二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七)未獲得國產電影片補助金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得依本局之意見修正後,重新提出申請。
(八)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審查費或出席費及旅費。

九、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補助金之電影片製作業(以下簡稱「獲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為僅由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變更後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為原核定之獲補助金者之一。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補助金電影片為合資合製者,應由申請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簽約時應檢附其他合資合製人同意獲補助金者履行本要點及製作合約義務之書面。
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未繳納完全前,不得簽訂信託契約。

十、信託契約之簽訂
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

十一、信託管理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檢附補助金收據與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補助金。補助金由本局逕交該信託業依信託契約辦理撥付。
(二)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補助金者得分期申領補助金。申領各期補助金時,應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補助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補助金。獲補助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補助金時,應出具各項註明支出用途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國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之。國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三)信託契約最後一期補助金原則為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並應按本局核定通過結算之實際補助金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四)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五)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補助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六)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補助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七)補助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八)信託業應將電影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二、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期限
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但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獲補助金者應於前項期間內,將獲補助之電影片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於取得准演執照後三個月內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局申請審核。其無法於前項期間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得於攝製完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次數不限。但累積展延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展延之准駁及期間由原審查委員會審查作成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間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不受第二項展延期間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十七點規定辦理結案。
第三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十三、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完成攝製後,檢具審核申請書、補助金電影片准演執照、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文件、 電影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上述檢送之審核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資料文件齊全之申請案,本局得請原審查委員,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送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片是否符合第六點各款及第十六點第(五)款規定。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
(三)電影片之拍攝品質。
審核未通過之電影片,本局得要求獲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累積修改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四、補助金電影片之結算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之結算。
 1.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2.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
3.信託業開立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二)本局應依下列二目規定結算前款補助金:
1.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應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之二倍。
2.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須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及信託業開立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以下同)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在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本局按原核定補助金額補助;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逾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者,其實際補助比率應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重新核定補助金金額,並修正製作合約;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五、補助金電影片之發行期間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三點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作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商業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

十六、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 獲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總成本支出,應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

() 企畫書所載補助金電影片之合資合製電影片製作業、補助金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及主要演員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點核定通過後,無償贈送二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補助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策略性補助」或類似文意。

() 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 獲補助金者不得將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為僅由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

() 補助金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 獲補助金者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補助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十七、補助金電影片結案與履約保證金之領回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且不得逾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前開申請業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本局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獲補助金者。
(一)符合第十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實際發行及回收說明(含國內及國際發行期間、回收期間、回收金額及來源)。
(三)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之執行說明。
(四)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支出部分包含製作成本、發行與宣傳成本費用;收入部分包含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助、補助金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境外支出部分請另予說明。
(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補助金者已履行無償贈送其二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之證明。
(七)第十六點第(三)款授權書影本及同點第(四)款授權書正本。
結案時補助金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總收入逾該電影片實際製作  總金額時,獲補助金者應將超過之款項,依所獲補助金金額占該片實際總製作金額比率,送交本局繳還國庫。但額度以不逾所獲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 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1.依第七點第二項各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2.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契約規定者。但本要點及信託契約另有違約處理  規定者,不在此限。
3.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項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  
  執照之期限規定。
4.未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檢送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 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5.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依第十三點第三項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修改 後仍未通過審核。
6.未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期限檢具結算書面報告、文件或檢具之結算書面報告、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7.經依第十四點第(二)款結算核定未通過或未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溢領 之補助金繳還本局者。
8.違反第十五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9.違反第十六點第(二)款、第(七)款本文、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
      10.補助金電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11.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金者未依第九點第四項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按製作合約核定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ㄧ賠償本局。
(三)獲補助金者違反第十點規定期限未簽訂信託契約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四)有下列各目情形之ㄧ者,本局應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製作合 約:
1.違反第十六點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
2.未依第十七點規定期限檢具書面報告、文件或檢具之書面報告、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但有第(一)款第8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3.經依第十七點結案審查未通過者。但有第(一)款第8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後,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後放棄拍攝(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其尚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信託契約者,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處理。
(六)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納損 害賠償,並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未繳交完全者,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相關輔導措施之補助。
(七)因不可歸責於受領補助金者之事由,致補助金電影片無法依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完成攝製,並取得准演執照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並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受領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十九、其他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