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屆金鼎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1000420026Z號令訂定發布
一、 為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與圖書之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項目:
(一) 雜誌類:
1、出版獎:
(1) 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
(2) 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
(3) 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
(4) 最佳科普雜誌獎
(5) 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
(6) 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
(7) 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
2、個人獎:
(1) 最佳專題報導獎
(2) 最佳專欄寫作獎
(3) 最佳攝影獎
(4) 最佳主編獎
(5) 最佳美術設計獎
3、特別貢獻獎
(二) 圖書類:
1、文學獎
2、非文學獎
(1) 人文類
(2) 科學類
(3) 社會科學類
(4) 藝術生活類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1) 人文類
(2) 科學類
(3) 文學語文類
(4) 圖畫書類
4、特別貢獻獎
三、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 入圍前點第(一)款第1目、第2目獎項者,每類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發獎牌一面;入圍前點第(二)款第1目獎項者,以十四名為限,第2目及第3目獎項者,每類獎項以七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獎牌一面。入圍之圖書、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且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 前點第(一)款第1目、第2目得獎者,每類獎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第2目得獎者另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前點第(二)款第1目得獎者,以四名為限,第2目及第3目得獎者,每類獎項以二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本國得獎作者或受僱之外籍人士得獎作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得獎之圖書、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三) 前點第(一)款第3目及第(二)款第4目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 前點第(一)款第1目、第2目及第(二)款第1目至第3目入圍名額,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評審小組應自入圍第(一)款第1目、第2目及第(二)款第1目至第3目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得從缺。
四、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雜誌、圖書、作品之規定及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五點、第六點或不符第七點第(三)款規定,經依同點第(二)款第2目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二)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案件之入圍、得獎資格。
(四)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五、報名、參賽者之資格:
(一) 第二點第(一)款第1目獎項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 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1)至(3)各類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創作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1)至(3)各類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 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4)或(5)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4)或(5)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 第二點第(二)款第1目至第3目獎項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其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受僱之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其屬未居住臺灣地區且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約)報名、參賽。
(五) 第二點第(一)款第3目或第(二)款第4目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六、參賽雜誌、圖書、作品之規定:
(一) 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1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以下簡稱九十九年)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 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2、 報名參賽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3、 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4、 報名參賽最佳科普雜誌獎之雜誌,應為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5、 報名參賽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6、 報名參賽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教育或語言學習性質。
7、 報名參賽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性質。
(二) 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1)、(2)或(3)獎項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1目、第2目或第3目之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九十九年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4)或(5)獎項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九十九年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4目或第5目之職務;同一作品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最佳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2、報名參賽最佳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3、報名參賽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4、報名參賽最佳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5、報名參賽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三) 參賽第二點第(二)款第1目至第3目獎項之圖書,應為九十九年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 報名參賽文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2、 報名參賽非文學獎之圖書,人文類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語文、語言學習、文學評論等性質;科學類應為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等性質;社會科學類應為財經、管理、心理、政治、法律等性質;藝術生活類應為美術、音樂、戲劇、攝影、休閒娛樂、觀光旅遊等性質。
3、 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人文類包括文化、歷史、哲學、宗教、語文、語言學習、藝術等性質;科學類包括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等性質;文學語文類包括小說、散文、詩詞、文學創作等性質;圖畫書類包括圖畫、繪本及漫畫等。
(四) 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編譯館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五) 九十九年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七、報名:
(一) 報名期間:自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
1、 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右側欄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於一百年三月十四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三十五屆金鼎獎雜誌類」、「報名第三十五屆金鼎獎圖書類」、「報名第三十五屆金鼎獎雜誌類特別貢獻獎」或「報名第三十五屆金鼎獎圖書類特別貢獻獎」。但特別貢獻獎由評審委員推薦參賽者,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應不予受理。
2、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三)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報名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1目及第2目獎項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附表二),並附下列參賽雜誌、刊載參賽作品之雜誌。
A.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1目獎項者,應檢附於九十九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
B.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1)、(2)獎項者,應檢附九十九年刊載該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如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則應檢附九十九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
C.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3)獎項者,應檢附九十九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當期雜誌各一冊;如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則應檢附九十九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並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8" × 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D.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2目之(4)、(5)獎項者,應檢附九十九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版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
(2) 出版發行參賽雜誌法人、團體、公(協)會報名者,應檢附其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居住於臺灣之外籍人士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該外籍人士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2、報名參賽第二點第(二)款第1目至第3目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三),並附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並另檢附九十九年度出版發行之圖書各一冊。
(2) 出版發行參賽圖書法人、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且未在臺灣居住,亦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團體、公(協)會者,應檢附其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創作參賽圖書之契約影本一份,及其創作至參賽圖書出版發行期間未在臺灣居留之證明文件一份。
3、報名第二點第(一)款第3目及第(二)款第4目者:
(1) 報名參賽表或推薦參賽表一份(雜誌類見附表四,圖書類見附表五)
(2) 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八、 對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九、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應為入圍、得獎雜誌、圖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第三十五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四) 依本局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十一、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
(二) 經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三) 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十二、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十三、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