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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辦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70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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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未獲輔導金國產電影片之製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一般電影:
1. 底片及後製(指錄音、剪輯、美術設計、一般特效、數位特效、音效、調光、字幕、沖印或經審核小組認可之其他後製)補助,不得逾底片及後製總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2.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不得逾各該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最多補助五人,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 數位電影:
1. 後製(指錄音、剪輯、美術設計、一般特效、數位特效、音效、調光、字幕、沖印或經審核小組認可之其他後製)補助,不得逾後製總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不得逾各該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最多補助五人,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 動畫電影:每部影片獲補助之金額,不得逾該影片在我國進行動畫製作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項目及額度,由審核小組視電影片之品質、票房、本局預算額度及是否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等情形作成建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之。本局核定前項補助額度時,應將該電影片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之金額扣除。
三、申請人及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劇情長片應具資格及條件:
(一) 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未獲本局電影輔導金之補助。
(二) 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取得准演執照及映演完畢,且全國票房(須含大臺北地區票房)應逾新台幣五十萬元。
(三)1. 一般電影:應以超十六釐米以上規格製作完成;補助之底片應在我國採購;電影片應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電影片之後製及在我國映演之複製片均應在我國製作,但臺灣地區無相關技術、設備者,不在此限。
      2. 數位電影:應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完成,電影片應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電影片之後製及在我國映演之複製片均應在我國製作,但臺灣地區無相關技術、設備者,不在此限。
      3. 動畫電影:動畫製作及在我國映演之複製片均應在我國製作,且電影片應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但臺灣地區無相關技術、設備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應為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其為聯合製作者,得共同具名申請。
(五)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其導演之一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
(六)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於首輪上映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有線或或衛星電視中公開播送。
(七)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獲得補助之日起三個月內,無償贈送全新之電影片拷貝壹部及預告片之光碟片壹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拷貝於該館內作非商業公開上映。
(八)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劇情長片,應於獲得補助後依本局之要求參加臺北金馬獎影展及其他本局指定之各項活動。

四、申請期間:
第一梯次: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逾期不受理。
第二梯次: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補助金額如於第一梯次即分配完畢,則本梯次不辦理)

五、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一般電影:
   1. 申請書(一式八份)。
   2. 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3. 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4. 票房紀錄影本(大臺北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大臺北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為準。電影片映演業之放映拷貝支出非屬票房紀錄)(八份)。
   5. 在我國購買底片、進行後製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 電影片具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 在我國映演之電影片複製片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8.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本),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公司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9. 影片後製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技術師名單、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目)及分項支出明細(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0. 電影導演之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八份)。
   11. 主、配角之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八份,申請補助主、配角演出費用者,始須檢附)。
   12. 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之證明文件或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3.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數位電影:
   1. 申請書(一式八份)。
   2. 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3. 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4. 票房紀錄影本(大臺北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大臺北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為準。電影片映演業之放映拷貝支出非屬票房紀錄)(八份)。
   5. 在我國進行數位特效後製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 電影片具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 在我國映演之電影片複製片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8.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本),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公司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9. 在我國進行後製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技術師名單、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目)及分項支出明細(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0. 電影導演之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八份)。
   11. 主、配角之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八份,申請補助主、配角演出費用者,始須檢附)。
   12. 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之證明文件或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3.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動畫電影:
   1. 申請書(一式八份)。
   2. 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3. 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4. 票房紀錄影本(大臺北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大臺北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為準。電影片映演業之放映拷貝支出非屬票房紀錄)(八份)。
   5. 在我國進行動畫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6. 電影片具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 在我國映演之電影片複製片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8.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本),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公司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9. 影片動畫製作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技術師名單、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目)及分項支出明細(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0. 電影導演之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八份)。
   11. 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之證明文件或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2.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應備文件於申請時未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本局逕行駁回其申請案。

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遴聘電影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申請案件之審核,並得就國產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補助之項目及支出憑證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之。
審核小組認為申請人或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不符第三點各款規定者,應附具理由,建議本局駁回其申請案。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審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撥款方式
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逾期未申請核發,或未具領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視同棄權。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電影片製作業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金,或違反第三點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該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相關業者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審核小組決定之。

十、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