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鼓勵未獲輔導金之國產電影片劇情長片之數位攝製,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電影片製作業製作之國產電影長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經本局審核小組審核通過者,得申請核給補助金,二項補助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一) 數位轉光學底片之補助:
每部國產電影劇情長片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金額,不得逾其數位轉光學底片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 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補助:
每部國產電影劇情長片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金額,不得逾其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且已新台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使用之數位轉光學底片,應在我國購買;數位轉光學底片、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製作,應在我國進行。
三、申請人及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劇情長片應具資格及條件:
(一) 申請人應為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其為聯合製作者,得共同具名申請。
(二) 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完成,並於前開期間內取得准演執照。
(三)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劇情長片,其導演之一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
(四)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劇情長片應於獲得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公開上映,且於首輪上映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有線或或衛星電視中公開播送。
(五)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獲得補助之日起一年內,無償贈送影片拷貝壹部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拷貝於該館內作非商業公開上映。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同意非商業性公開上映不得與該電影片在當地之商業性映演同時進行。
(六)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劇情長片,應於獲得補助後依本局之要求參加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獎影展及其他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活動。
四、申請期間:
第一梯次: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
第二梯次: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補助金額如於第一梯次即行分配完畢,則本梯次不辦理。
五、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七份)。
(二)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七份)。
(三)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七份)。
(四)在我國購買數位轉光學底片並進行數位轉光學或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五)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本),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公司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六)數位轉光學底片或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技術師名單、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目)及分項支出明細(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七)電影導演之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七份)。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應備文件瑜申請時未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本局逕行駁回其申請案。
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局遴聘電影製作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申請案件之審核,並得就國產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補助之項目及支出憑證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之。
審核小組認為申請人或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不符第三點各款規定者,應附具理由,建議本局駁回其申請案。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審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撥款方式
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逾期未申請核發,或未具領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視同棄權。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電影片製作業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金,或違反第三點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該電影片製作業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及按已撥付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外,並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數位轉光學底片或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
相關業者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審核小組決定之。
十、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