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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十四屆金鼎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398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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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與圖書之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 雜誌類:

1、 出版獎:

() 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

() 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

() 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

() 最佳科普雜誌獎

() 最佳流行時尚雜誌獎

() 最佳語言學習雜誌獎

() 最佳休閒雜誌獎

() 最佳新雜誌獎

() 最佳年度雜誌獎

2、 個人獎:

() 最佳專題報導獎

() 最佳專欄寫作獎

() 最佳攝影獎

() 最佳主編獎

() 最佳美術設計獎

3、 特別貢獻獎

() 圖書類:

1、 文學獎

2、 非文學獎

3、 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 特別貢獻獎

三、獎勵名額及方式:

() 入圍前點第()款第1目之()()、第2目獎項者,每類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發獎牌一面;入圍前點第()款第1目至第3目獎項者,每類獎項以二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獎牌一面;入圍雜誌、圖書、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且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 前點第()款第1目、第2目得獎者,每類獎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前點第()款第1目至第3目得獎者,每類獎項以七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得獎雜誌、圖書、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前點第()款第3目及第()款第4目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 前點第()款第1目之()()、第2目及第()款第1目至第3目入圍名額,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評審小組應自入圍第()款第1目之()()、第2目獎項之參賽雜誌、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自第()款第1目之()()獎項得獎者中,評選出同款目之()獎項之得獎者;評審小組應自入圍第()款第1目至第3目獎項之參賽圖書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

四、評審作業:

()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雜誌、圖書、作品之規定及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五點、第六點或不符第七點第()款規定,經依同點第()款第2目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五、報名、參賽者之資格:

() 第二點第()款第1目之()()獎項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 第二點第()款第2目獎項者:由創作第二點第()款第2目之()()各類獎項作品,或擔任同款目之()()職務,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國民,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

() 第二點第()款第1目至第3目獎項者:由參賽圖書之作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其為外籍人士者,應領有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及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參賽圖書由作者出版發行者,應由該作者報名、參賽。

() 第二點第()款第3目或第()款第4目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六、參賽雜誌、圖書、作品之規定:

() 參賽第二點第()款第1目之()()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在我國創刊,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均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 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2、 報名參賽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3、 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4、 報名參賽最佳科普雜誌獎之雜誌,應為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5、 報名參賽最佳流行時尚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時裝、美容、流行資訊性質。

6、 報名參賽最佳語言學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各類語言學習及教育性質。

7、 報名參賽最佳休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休閒生活、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性質。

() 參賽第二點第()款第1目之()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

() 參賽第二點第()款第2目之()()()獎項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1目、第2目或第3目之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在我國創刊發行,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均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第二點第()款第2目之()()獎項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在我國創刊發行,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均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4目或第5目之職務;同一作品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最佳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2、報名參賽最佳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3、報名參賽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4、報名參賽最佳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5、報名參賽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 參賽第二點第()款第1目至第3目獎項之圖書,應為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1、報名參賽文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戲劇等性質。

2、 報名參賽非文學獎之圖書,應為哲學、宗教、自然科學、電腦與資訊科學、應用科學、社會科學、史地、傳記、藝術等性質。

3、 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其內容性質不限。

() 重製書、翻印書、國立編譯館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或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均不得報名、參賽。

七、報名:

() 報名期間: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報名方式:

1、 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info.gio.gov.tw),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三十四屆金鼎獎雜誌類」、「報名第三十四屆金鼎獎圖書類」、「報名第三十四屆金鼎獎雜誌類特別貢獻獎」或「報名第三十四屆金鼎獎圖書類特別貢獻獎」。但特別貢獻獎由評審委員推薦參賽者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本局將不予受理。

2、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報名參賽第二點第()款第1目之()()及第2目獎項者:

()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附表二),並附下列參賽雜誌、作品。

A、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款第1目之()()獎項者,應檢附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

B、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款第1目之()獎項者,應檢附自創刊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

C、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款第2目之()()獎項者,應檢附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

D、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款第2目之()獎項者,應檢附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並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8"×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E、  報名參賽第二點第()款第2目之()()獎項者,應檢附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版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

() 出版發行參賽雜誌法人、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或外籍人士居留證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一份。

2、報名參賽第二點第()款第1目至第3目者:

()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三),並附參賽圖書三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並另附九十八年度出版發行之圖書各二冊。

() 參賽圖書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一份,其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外籍人士居留證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一份及出版發行參賽圖書法人、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報名第二點第()款第3目及第()款第4目者:

() 報名參賽表或推薦參賽表一份(雜誌類見附表四或五,圖書類見附表六或七)。

() 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八、 對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九、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應為入圍、得獎雜誌、圖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第三十四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十一、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繳回本局。

() 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十二、報名參賽檢附文件資料及作品,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