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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劇情漫畫獎報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41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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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參賽資格
一、申請人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報名新人組之申請人並應從未公開發表商業性質之漫畫作品。
二、同一申請人,不論其為作者或繪者,以報名同一類組且參賽漫畫作品以二件為限。
三、參賽漫畫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
)從未公開發表過者。
()未曾獲國內外漫畫相關獎項。
貳、報名應具表件、期間及方式
一、應具表件:
()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申請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影本一份。
()參賽漫畫作品之故事大綱,內容應包含人物設定及角色介紹。
()參賽作品:
1、一般組:一百二十頁以上A4B4大小之分鏡草圖(應包含三十二頁以上之完稿),且不得在分鏡草圖上署名或註記與漫畫內容無關之標示。
2、新人組:六十頁以上A4B4大小之分鏡草圖(應包含十六頁以上之完稿),且不得在分鏡草圖上署名或註記與漫畫內容無關之標示。
二、報名期間及方式: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日起至同年日止,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外收發(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報名九十六年度劇情漫畫獎」。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
參、評選作業
一、由本局遴選漫畫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作業。
二、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出入圍作品;決審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議之。
肆、獎勵方式
一、獎項類別:
()一般組:
1、初審八部漫畫作品入圍決審時,由評選委員會自入圍者依第伍點第二款各目規定交付之入圍作品完稿中選出特優及優勝各一名,其他六部作品則同列佳作。入圍作品之部數,得經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酌減。
2、得獎作品之創作者發給獎狀、獎座及獎金。特優者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優勝者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佳作者獎金每部作品新臺幣四十萬元。
3、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指作者及繪者),發給每位創作者獎狀及獎座各一只,獎金則由共同創作者均分。
()新人組:
1、 初審二部漫畫作品入圍。決審時,由評選委員自入圍者依第伍點第二款各目規定交付之入圍作品完稿,決議其是否獲獎。入圍作品之部數,得經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酌減或從缺。
2、得獎作品之創作者發給獎狀、獎座及獎金(每部作品新臺幣十五萬元)
3、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指作者及繪者),發給每位創作者獎狀及獎座各一只,獎金則由共同創作者均分。
()最佳劇情獎:
由評選委員會自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作品中選出最佳劇情獎一名,發給獎狀及獎座。本獎項得獎作品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
二、獎狀、獎座及獎金之核發:
()一般組得獎者應於得獎名單公布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得獎作品印製成書(附版權頁)並送交本局一百冊,經本局驗收無誤後,發給其獎狀、獎座及獎金。
()新人組得獎者應依本局通知期間內領取獎狀、獎座及獎金。
伍、注意事項
一、得獎者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狀、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並於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獎項。
()得獎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得獎作品之完稿非得獎者自行完成者。
()得獎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認定屬實者。
()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第壹點參賽資格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入圍作品之完稿要求:
()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次日起六個月內,將入圍作品完稿交付本局。
()一般組入圍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頁,新人組入圍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六十頁。
()入圍作品之完稿內容應與報名作品之故事大綱相符。
三、得獎作品初版發行之開數不得低於三十六開,封面()應為全彩,內頁彩色、黑白均可。
四、新人組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且同意授權本局得自其領取獎金之日起一年內,推薦該得獎作品於本局補助之漫畫刊物上刊載,得獎者並同意刊載者不必支付其報酬。
五、最佳劇情獎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且同意本局得自其領取獎狀、獎座之日起一年內,向電影製作、電視節目製作、動畫、電玩公司推薦該得獎作品。
陸、本須知如有其他未盡事宜,請洽詢: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電話:(0233567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