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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金漫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472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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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優良漫畫創作及對漫畫出
    版工作有特殊貢獻者,並促進國內漫畫產業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獎勵項目:
(一)最佳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最佳年度漫畫大獎
(三)最佳少年漫畫類獎
(四)最佳少女漫畫類獎
(五)最佳一般漫畫類獎
(六)最佳漫畫新人獎
(七)最佳漫畫潛力獎
(八)終身成就獎


三、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入圍前點第(一)款獎項者,以十名為限,各頒給入圍獎狀一面;
      入圍前點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款獎項以五名為限,
      各頒給入圍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入圍作品由
      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狀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二)前點第(一)款得獎者,以三名為限,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
      點第(二)款及第(八)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
      座;前點第(三)款至第(七)款得獎者,每款獎項一名,各頒給
      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
      創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三)第(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四)前點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點第(三)款至
      第(五)款得獎作品中評選出。


四、評審作業: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
    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或出席費。
    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五、報名須知:
(一)報名、參賽者之資格:
      1.最佳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在九十八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
        行銷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
        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2.最佳少年漫畫類獎、最佳少女漫畫類獎、最佳一般漫畫類獎:由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3.最佳漫畫新人獎:由未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出版發行有 ISBN 
        條碼之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
        賽。
      4.最佳漫畫潛力獎:由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漫畫作品,且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但曾在網際網路公開發表
        、公開傳輸漫畫作品者,不在此限。
      5.終身成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
        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
        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會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
        特殊成就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6.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之規定:
      1.最佳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為主題,在九十八年
        以連環方式出版發行;參賽作品為套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
        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2.最佳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為主題,在九十八年
        以連環方式出版發行;參賽作品為套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
        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3.最佳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在九
        十八年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出版發行;參賽作品為套
        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4.最佳漫畫新人獎:
        參賽作品應於九十八年出版發行,且主題及出版發行方式均不限
        ;其為套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5.最佳漫畫潛力獎:
        參賽作品之主題不限,其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
        可。
(三)報名期間:
      自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方式:
      1.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info.gio.gov.tw),完成報名
        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
        ,各報名者應以 A4 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
        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於
        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台北市天津街
        二號),信封上應註明「報名九十九年度金漫獎」。但由評審委
        員會委員推薦參賽者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檢附推薦參賽終身成
        就獎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郵寄者以郵戳為
        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
        為準。
      2.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報名參賽最佳年度漫畫貢獻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實蹟。
    (4)在九十八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等各方
          面有具體貢獻之相關佐證資料一份。
      2.報名參賽最佳少年漫畫類獎、最佳少女漫畫類獎、最佳一般漫畫
        類獎或最佳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九十八年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之實體
          參賽作品一份;以全套報名者,以最後一冊出版發行日期為認
          定是否符合上開期間之基準。
    (4)報名參賽「最佳漫畫新人獎」者,應另檢附未於九十八年一月
          一日前出版有 ISBN 條碼之實體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並得檢附
          其個人簡歷或其他相關創作資料供參。
    (5)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最佳少年漫畫類獎」、「最佳少女漫畫
          類獎」、「最佳一般漫畫類獎」及「最佳漫畫新人獎」四類獎
          項類別中擇一參賽,不得跨類報名。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3.報名參賽最佳漫畫潛力獎者:
    (1)報名表一份(見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3)未曾在我國境內公開出版發行之已完稿之作品一份或已在網際
          網路公開發表、公開傳輸之作品一份。
      4.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終身成就獎:
    (1)報名參賽表(見附表三)或推薦參賽表(見附表四)一份。(
          應填具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學經歷、
          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2)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一份。


六、對入圍作品或參賽者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七、入圍或得獎之作品,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或得獎者不
    符第五點或違反第八點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入圍、得獎
    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金、獎狀、獎座繳回本局。


八、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
    ,自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一年內,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得獎作品,
    且同意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作品內容。
    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
    獎作品。


九、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
    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十一、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補助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補助要點之
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