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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印製發行中小學生課外讀物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511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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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為輔導出版業者提高中、小學生課外讀物之印製品質,藉以維護學生視力及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出版業者印製中、小學生課外讀物,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以正楷字印刷為原則,字體大小不得小於教育部所訂各級學校教科書採用之字體標準及注音符號:
1.國民小學低年級:二-三號字,全部加注音符號。
2.國民小學中年級:三號字,得全部加注音符號。
3.國民小學高年級:四號字,難字得加注音符號。
4.國民中學:四號字,難字得加注音符號。
5.高級中學:四號字,不加注音符號。
(二)每行間隔不得小於字體百分之五十,每字間隔不得小於字體百分之二十五,如有注音符號者,字體與間隔均應加大。
(三)不得使用反光紙或顏色過份鮮明之紙張,並避免以花紋襯底。
(四)不得使用多種色彩印刷文字,或以彩色相間。
(五)印刷必須清晰,內容務求純正,套色力求準確。
(六)插圖說明、注釋、題解及作業,字體不得小於五號字。

 


三、地方政府新聞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字體合於規定,印刷精美、內容純正及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送請行政院新聞局會同有關單位評定公布,並向各級文教機構及中、小學校推介,作為選購之參考。

 


四、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印刷不合規定、有損學生視力健康或身心發展及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課外讀物,除隨時公布其名單外,並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知各中、小學校,勸告學生避免閱讀。

 


五、行政院新聞局對於發行中、小學生課外讀物字體合於規定、印刷精美、內容純正有益學生身心健康及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出版業者,得予獎勵。

 


六、各級文教機構印製發行之中、小學生課外讀物出版刊物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