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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一字第1000421514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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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鼓勵出版事業發行數位出版品,以加速出版產業升級,並建立示範性指標,活絡數位出版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形

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三、第一點所稱示範性指標,指出版品數位化水準之提升、具有數位型態之創意性產品、能改善出版事業(含體系)之體質與競爭力、有助於數位出版體系之形成,並營造產業總體競爭力。
四、申請補助之數位出版品,以經由網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且在國內公開發行者為限。
五、申請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但政府或公營事業發行之數位出版品,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補助名額及金額:五至八名,每名新臺幣六十萬至一百萬元。
七、申請須知:
  ()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檢附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臺北市100 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並應註明「報名九十四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行政院新聞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申請期間者,均不予受理。
  ()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出版事業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3. 企畫書(一式十份)
  () 企畫書內容:
   1. 基本資料:申請者簡介。
   2. 規劃目標及數位化機制說明:包括擬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數量及種類、著作權保護機制、內容管理、發行通路、執行進度等規劃。
   3. 預期成果:
    (1) 例如建立數位出版產業示範性指標、推動整體產業發展。
    (2) 須就預期績效評估,提出對出版產業之關鍵性績效指標(KPI)。
   4. 行銷策略與方式:例如異業策略聯盟、與現有數位流通合作之可能方 式、數位化交易、閱讀使用、客戶服務及推廣活動等相關之規劃。
   5. 資源需求與運用
    (1) 人力資源: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介紹(含學經歷、現職、專長等)。
    (2) 軟、硬體設備說明。
    (3) 經費收支概算(含已申請或已獲補助之金額)。
    (4) 結合外部資源說明。
    (5) 所採用之數位出版相關規格與標準說明。
八、評審作業: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評審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審酌企畫案是否能達到「建立示範性指標」之目的。
九、簽約:
  獲得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 期未完成簽約者,取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合約書由本局另訂之。
十、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半數之方式為之。
  () 第一階段: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簽約日起三十天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領款收據(或發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
  () 第二階段: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送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領款收據(或發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
  () 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未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本局得撤銷其受補助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無法於前款規定期間內完成第二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時,應於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間內,以書面具陳理由及擬採取之應變措施,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置:
  () 出版事業如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申請本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之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受補助者除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外,並按本局撥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已領取補助金之出版事業,經本局查證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點情事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並撤銷其受領補助金之資格,該出版事業除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外,並按已撥付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經本局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修正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