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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紙通訊稿雜誌出版品暨圖書有聲出版業名稱預查保留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一字第1000421518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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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紙、通訊稿及雜誌出版事業,得於設立登記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出版品名稱預查,並保留該名稱之使用權。圖書、有聲出版業於設立登記前申請出版業名稱預查者,亦同。

 


二、申請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應由預定擔任之發行人出具申請表(如附件),向出版事業預定設立地之地方新聞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新聞局為之。
圖書有聲出版業名稱預查保留申請表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