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紙、通訊稿及雜誌出版事業,得於設立登記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出版品名稱預查,並保留該名稱之使用權。圖書、有聲出版業於設立登記前申請出版業名稱預查者,亦同。
二、申請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應由預定擔任之發行人出具申請表(如附件),向出版事業預定設立地之地方新聞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新聞局為之。 圖書有聲出版業名稱預查保留申請表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