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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32025525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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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圖書與數位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
二、對推動我國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二、圖書類
三、政府出版品類
四、數位出版類
五、特別貢獻獎
六、其他

第 4 條
前條各獎項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並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得獎名單公布當日對外公開。

第 6 條
第三條各獎項之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7 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8 條
除特別貢獻獎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 9 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對得獎者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得獎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 11 條
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參選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如獲獎或入選優良出版品推薦,應自該屆金鼎獎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得獎或優良推薦出版品之封面及簡介(含參賽者提供之推廣照片或圖檔)於金鼎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獲獎當屆專刊、金鼎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