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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聞主管機關處理扣押物沒入物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聞法字第1010920021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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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電影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扣押或沒入之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扣押物、沒入物於行政處分確定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內容違反管制或禁止規定不宜再流入市場者,銷毀之。
(二)有利用價值者,公開拍賣之,所得價金,解繳公庫。
(三)無利用價值或價值低微者(含管制物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或逕
      行廢棄之。
    前項處理以六個月為期,期滿仍無法處理時,於報奉該管主管長官核
    准後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


三、應行拍賣之扣押物或沒入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得專案報准後作價
    收購或留用。


四、銷毀扣押物或沒入物,應邀請本機關政風單位人員監視,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團體或大眾傳播事業從業人員在場,作成紀錄,建檔備查。


五、扣押物於案件終結應發還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扣押物數量少且適宜郵寄處理者,於登錄文號、案由、物品名稱、
      數量、扣押處所等資料後,得以雙掛號郵件寄送。
(二)其餘扣押物之發還應開列文號、案由、物品名稱、數量、扣押處所
      等,通知權利人於指定期日前往指定處所領取。經通知後逾期仍未
      領取者,依第二點方式處理之。權利人領取扣押物應備領據及國民
      身分證於指定期日前往指定處所領取。其委託他人代領者,受託人
      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含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權利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
      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依第二點方式處理之。


六、扣押之無主物應沒入者,每六個月清理一次,統一公告沒入之,並依
    第二點方式處理。


七、扣押物或沒入物於行政處分確定後,由各主管機關承辦單位將處分情
    形、日期、地點、物品名稱、受處分人姓名等造具清冊一式兩份,一
    份留存,一份移送同機關庶務單位處理。
    各機關庶務單位處理扣押物或沒入物後,應造具清冊詳載處理情形,
    以備查考。
    各主管機關長官得視事務之繁簡,認扣押物、沒入物之處理,無由業
    務單位移交庶務單位處理之必要者,得責成業務單位處理之。


八、各主管機關經辦人員對於扣押物或沒入物之保管,應善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其授權地方政府或指定機關團體或個人保管者,亦同。


九、行政院新聞局授權地方或指定機關團體或個人保管扣押物或沒入物者
    ,其因保管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發給之。
十、因組織法規變更,本要點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