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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聞法字第1010920023z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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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局以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局各處室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
    並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檔案負責人及其職務代理人姓名送本局綜合
    計畫處彙整。



三  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左:
 (一) 受理當事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
      之請求事項。
 (二) 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 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 依本法第十七條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五) 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六) 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四  本局各處室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條或
    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應由
    檔案負責人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陳奉局長核准後行之。



五  依前點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注意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是否
    有完善之法令加以保護。



六  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
    事項公告,並副知本局綜計處。
    公告之格式如附表二。



七  本局綜計處應彙整前點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登載於簿冊或本局電腦網站,以供查閱。



八  當事人向本局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局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九  前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 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 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 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 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一○  對依第四點、第八點向本局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
      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記錄。個人資料
      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一一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
      費用,由本局相關處室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並公告
      之。



一二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資料安全方面
        1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訂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並另行申請「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
          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2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
          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
          應專用並上鎖。
        3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4 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5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二) 資料稽核方面
        1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
          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2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
          ,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 設備管理方面
        有關電腦設備之管理,應依本局「個人電腦管理及使用要點」暨
        「個人電腦網路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1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
          管之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
          利管理。
        2 遵守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一三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