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局以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局各處室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
並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檔案負責人及其職務代理人姓名送本局綜合
計畫處彙整。
三 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左:
(一) 受理當事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
之請求事項。
(二) 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 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 依本法第十七條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五) 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六) 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四 本局各處室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條或
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應由
檔案負責人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陳奉局長核准後行之。
五 依前點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注意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是否
有完善之法令加以保護。
六 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
事項公告,並副知本局綜計處。
公告之格式如附表二。
七 本局綜計處應彙整前點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登載於簿冊或本局電腦網站,以供查閱。
八 當事人向本局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局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九 前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 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 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 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 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一○ 對依第四點、第八點向本局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
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記錄。個人資料
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一一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
費用,由本局相關處室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並公告
之。
一二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資料安全方面
1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訂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並另行申請「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
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2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
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
應專用並上鎖。
3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4 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5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二) 資料稽核方面
1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
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2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
,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 設備管理方面
有關電腦設備之管理,應依本局「個人電腦管理及使用要點」暨
「個人電腦網路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1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
管之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
利管理。
2 遵守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一三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