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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0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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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鼓勵
    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
      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主題
    應以富創意,能吸引觀眾喜好,適合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並以
    具臺灣人文素養、社會關懷或呈現臺灣之美者為優先。


四、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
(一)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一梯次者:
      1.連續劇類:集數應為十三集或二十集。其為十三集者,每集長度
        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其為二十集者,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
        以上。
      2.紀錄片類:集數應為一集至三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
      3.電視電影類: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4.電視動畫類:集數應為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五分鐘至二十二分
        鐘。
(二)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二梯次者:
      1.連續劇類:集數應為十三集或二十集。其為十三集者,每集長度
        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其為二十集者,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
        以上。
      2.電視電影類: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五、補助金額:每一電視節目企畫書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
    附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下列各款金額為上限。結案時,
    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書預估經費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一)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一梯次者:
      1.連續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2.紀錄片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三百萬五十萬元為上限。
      3.電視電影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4.電視動畫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二梯次者:
      1.連續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2.電視電影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應具條件:
(一)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改編同意書。
(二)能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
(三)應於公告申請起始日前尚未製作完成,且未曾公開播送。
(四)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五)屬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腳本、主要演員(指主角
      及配角)、主持人、技術人員(擔任腳本、動畫、攝影、燈光或燈
      光特效合成、收音、剪接、美術指導、配音、配樂、旁白、模型製
      作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之二分之一。
(六)電視節目屬合製者,單一中華民國之投資額應占該電視節目企畫案
      所附經費預算之二分之一以上。
(七)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受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
      義製作。
(八)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
      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臺製作、委製、合製之情形。
(九)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七、獲補助金電視節目規格
(一)視訊格式應為 1080i  廣播級 HD 規格,其屬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
      者,應為 1920×1080 pixel。
(二)音訊格式:
      1.一般:1/2 軌與 3/4  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 軌杜比 E  或 3/4  立體聲。
(三)電視節目完成帶應以 HDCAM  或 HD-DVCPRO 格式及 DVD  繳交本
      局驗收。


八、申請補助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企畫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 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 企畫說明

1、申請者節目製作簡歷、獲政府補助或投資製作之節目,及該節目目前執行進度。(申請者設立逾五年者,請檢附近五年之說明)

2、申請補助之節目名稱。

3、申請補助節目之目標觀眾。

4、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集數及節目長度。

5、製作期間:應載明籌備、拍製、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

6、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7、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包含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且總金額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

8、故事大綱、劇本:

() 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五集劇本。

() 電視動畫類應檢附故事大綱、二集劇本、該二集劇本之分鏡腳本、美術設計說明(含角色及場景設計)、預定呈現方式說明(2D3D)及一至三分鐘該動畫完成後預計達成之畫面效果之模擬DVD

() 電視電影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劇本。

() 紀錄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申請補助之節目集數逾一集者,並應檢附分集大綱。

()  A、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一梯次者:

          申請者均應載明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作品改編,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改編劇本之文件。

B、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二梯次者:

          申請者均應載明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中華民國人之創意或作品改編;如係取材自中華民國人之作品改編者,並應檢附原著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改編劇本之文件。

9、工作團隊:

() 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及電視電影類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A、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未持有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B、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美術指導、動畫、配音、配樂、旁白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及國籍說明(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未持有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 電視動畫類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A、製作人、導演、編劇及擔任腳本、動畫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未持有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B、擔任美術指導、燈光特效合成、配音、配樂、旁白、模型製作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及國籍說明(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未持有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 資金

1、 應載明申補助金之電視節目係屬自製或合製。

2、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製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含政府機關(構)或非政府機關(構)補助比例證明)。

3、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

() 應由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 檢附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每一合製者名稱及出資比例)。

() 申請人承諾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另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 切結書:本企畫案無論有無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均應出具下列內容之切結書:

1、 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案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臺製作、委製、合製之形。

3、 申請補助之節目與國外活動、影展時,承諾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如已獲國內外電視臺或其他播送平臺同意購買版權者,應出具契約書或購片意向書等文件。

()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九、申請期間
(一)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一梯次者,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二梯次者,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八年
      九月三十日止。
(三)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
      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送至
      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 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
(四)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九十八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
      」。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第八點規定檢附之企畫書所附文件、內容不全者,經本局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
        為限。
(二)評選委員會評選
      1.評選委員會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2.評選委員會職責
     (1)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做成獲
          補助之申請案建議名單及補助金額建議。
     (2)審查獲補助金者企畫案變更申請。
     (3)驗收獲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五期補助金所繳交各種文件與
          資料。
     (4)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5)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
        應經原申請案評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
        議。
(三)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十一、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
        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
        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二)獲補助金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金總額之
        十分之一)。履約保證金於獲補助金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
        通過後,無息退還獲補助金者。


十二、撥款方式:分五期撥付。


十三、執行時程
      除本局同意獲補助金者變更企畫書者外,獲補助金者應自簽約日起
      一年內,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高畫
      質頻道公開播送。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
      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五次為限,涉及期限之延展者,以三次
      為限,每次展延以四個月為限。但因天然災害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
      者,獲補助金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日起五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之申請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不受前開
      展延期限四個月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
      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第一項本文及但書之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四年。
      未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不予受理。


十五、著作財產權
  (一)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
        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五期補助金之日起十年,將該節目無償授權
        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於國內外作非商
        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機關並得將補助金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
        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
        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
        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
        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
        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獲補助金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
        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自本局核撥第五期補助金之日起十年,
        於獲補助金節目中在國內外作非商業性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
        位及類比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網際網路
        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六、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
        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
        定獲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資格或違
        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
        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並按已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
        致獲補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
        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履約保證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
        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十一點第一款或前款
        但書規定,致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七、九、申請期間
(一)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一梯次者,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九十八年度第二梯次者,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八年
      九月三十日止。
(三)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
      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送至
      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 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
(四)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九十八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
      」。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第八點規定檢附之企畫書所附文件、內容不全者,經本局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
        為限。
(二)評選委員會評選
      1.評選委員會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2.評選委員會職責
     (1)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做成獲
          補助之申請案建議名單及補助金額建議。
     (2)審查獲補助金者企畫案變更申請。
     (3)驗收獲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五期補助金所繳交各種文件與
          資料。
     (4)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5)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
        應經原申請案評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
        議。
(三)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十一、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
        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
        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二)獲補助金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金總額之
        十分之一)。履約保證金於獲補助金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
        通過後,無息退還獲補助金者。


十二、撥款方式:分五期撥付。


十三、執行時程
      除本局同意獲補助金者變更企畫書者外,獲補助金者應自簽約日起
      一年內,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高畫
      質頻道公開播送。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
      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五次為限,涉及期限之延展者,以三次
      為限,每次展延以四個月為限。但因天然災害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
      者,獲補助金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日起五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之申請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不受前開
      展延期限四個月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
      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第一項本文及但書之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四年。
      未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不予受理。


十五、著作財產權
  (一)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
        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五期補助金之日起十年,將該節目無償授權
        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於國內外作非商
        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機關並得將補助金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
        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
        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
        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
        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
        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獲補助金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
        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自本局核撥第五期補助金之日起十年,
        於獲補助金節目中在國內外作非商業性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
        位及類比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網際網路
        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六、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
        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
        定獲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資格或違
        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
        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並按已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
        致獲補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
        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履約保證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
        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十一點第一款或前款
        但書規定,致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七、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八、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接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