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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1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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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大資深演藝人員演出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 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者。

()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有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本要點所稱資深演藝人員,係指年滿五十五歲且曾參與三十個以上電視節目演出,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之中華民國籍演藝人員。

前項所稱年滿五十五歲,係指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出生者。

四、補助金額

() 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為每集補助金額乘以申請補助之集數,且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案應具條件

() 得以同一電視節目非連續播送之集別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十三集以上,且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但節目類型屬連續劇者,每集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節目類型屬單元劇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五集以上,每集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每集應有二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有十五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但節目類型屬連續劇者,每集應有一名以上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有五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節目類型屬單元劇者,每集應有一名以上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有三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 以同一節目申請第一梯次及第二梯次補助者,其各集累計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均不得重複。

() 申請補助集別之播送期間、頻道、次數:

1、 第一梯次申請補助之集別,應為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期間,於類比無線或類比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至少一次。

2、 第二梯次申請補助之集別,應為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於類比無線或類比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至少一次。

() 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 製作規格應為Digital Betacam(含)以上。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 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製,或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

() 同一申請者於每梯次提出之申請案以三件為限,且每梯次同一電視節目應以一個申請案提出。

六、申請補助應檢送之文件

() 申請表(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及影本六份。

()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 成果報告書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頁(含佐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其內容應依下列項目順序逐項撰寫:

1、節目名稱。

2、 節目類型(載明屬連續劇、單元劇、綜藝性、音樂性、談話性、專題報導或其他類型節目,屬其他類型者應敘明節目屬性)。

3、 節目播送頻道、播送時段、製作規格與發音語別。

4、申請補助之集數、每集節目長度。

5、申請補助之集別、各集播送日期、各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

6、節目呈現方式、目標觀眾及特色簡述。

7、 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或企劃、主持人等之名單)。

8、 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名冊(表列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年齡、演出集別、演出分鐘數及總人數)。

9、 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證明(檢附資深演藝人員中華民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曾參與三十個以上之電視節目演出作品說明,或由電視或電影相關之職業工會、公(協)會或基金會出具之該藝人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證明文件)。

10、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詳列各集細目金額及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總經費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

() 申請補助集別之各集DVD一式六份(應標示集別,以棉套放置)。

() 切結書正本一份(應含下列各款內容,格式如附件三):

1、 申請者承諾未來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參與國外活動、節目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2、 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製,或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者。

3、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款規定,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原產地為中華民國。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應由所有合製者共同提出申請,並於申請表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獲補助時,各合製者獲補助金之分配比例。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限與遞件方式

() 分二梯次受理申請,期限如下:

1、第一梯次:自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第二梯次: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依前款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本局B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 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九十九年度第○梯次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 本局先就申請案進行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第三點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第六點規定檢送之文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 訂定審查基準。

() 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

()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 決議方式: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撥款方式

()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款收據,及納入本補助金後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經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款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

()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及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獲補助者不得違反本要點第五點第()款、第()款,第六點第一項第()款第1目至第3目之切結書內容。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違反前點規定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應按補助金總額之五分之一賠償本局,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或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