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善用有線電視資源並
與異業結合,加強與民眾互動,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和強化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
發展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三、申請者資格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應具條件
(一)活動應以善用有線電視資源並與異業結合、加強與民眾互動、促進
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強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品質為宗旨。
(二)活動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七月三
十一日間舉辦完成。
(三)活動應非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合辦,亦未獲前開機
關(構)補助。
五、申請期限: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六、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申請者所附成果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相關申請
文件內容決定,不得逾申請者依第七點第一項第(四)款經費收支明
細表所列實際支出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不得逾申請者申請補助之金額
,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七、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正本一份。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成果報告(應載明活動內容、成果效益、活動舉辦證明【活動實況
照片、DVD】) 一式六份。
(四)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
之自籌款金額、民間法人、團體委辦、合辦、捐贈/補助金額及其
他收入,且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公
司、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註明向本局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如工作人員薪資
<含企劃、撰稿>、來賓車馬費、交通、食宿、活動獎<助>金、
紀念品、保險費、評審費、講座費用、購置機器設備費用及其他經
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且應附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收據或
發票影本供審查委員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五)切結書一份(如附件三)。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八、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不符合第七點規定者,為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
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審查結果由本局函知申請者。
九、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查通
過後,由本局核實撥付:
(一)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二)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
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項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
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放棄補助金者,亦同。
十、著作財產權:
舉辦活動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或著作時,獲
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權利人或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
權利或著作於舉辦之活動中使用或公開演出,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
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一、遞件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
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
視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
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舉辦地方活動
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二、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理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
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任一規定者,應取消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
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定獲補助之活動侵害他人權利者
,亦同。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
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九點第二項規定,致取消
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三、 同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件數不限。但每一申請案應為
不同之活動,且應分別檢送第七點規定之文件。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