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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2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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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善用有線電視資源並與異業結合,加強與民眾互動,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和強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三、補助對象: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應具條件:

      補助對象辦理地方活動,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以善用有線電視資源並與異業結合、加強與民眾互動、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和強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品質為活動宗旨。

 () 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間舉辦完成。

 () 自行辦理、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辦理或合辦者均可;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亦可。

五、受理申請期限: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五日止。

六、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申請者活動企畫書、成果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相關資料內容決定,不得逾所附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如有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或獲有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其金額與本局補助金額總和不得逾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本局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七、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

 () 申請表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附表一)。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

 () 活動企畫書(應含起迄期間及地點、活動目的及預期效益、活動規畫及執行人力編制等資料)一式六份。

 () 經費預估明細表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所有經費項目及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之金額及占經費總額之百分比)。

 () 成果報告(應載明活動內容及成果效益,如有相關成品應一併檢附)一式六份。

 () 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自籌款金額、民間法人、團體委辦、捐贈/補助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且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請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如工作人員薪資(含企劃、撰稿)、交通、食宿、活動獎(助)金、紀念品、保險費、評審費、講座費用、公司購置機器設備之成本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

 () 切結書一份(附表二)。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八、補助案審核程序:

 () 本局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應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審查。

九、撥款及驗收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核實撥付:

 ()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附表三)。

 () 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附表四)(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自籌款金額、民間法人、團體委辦、捐贈/補助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並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項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放棄補助金者,亦同。

十、著作財產權:

                  舉辦活動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著作於舉辦之活動中使用或公開演出,並同意於該活動錄製之節目影帶中在國內重製及散布,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一、遞件方式:

 () 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舉辦地方活動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二、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理:

 ()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任一規定者,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定補助之活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 經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九點第二項規定,致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三、同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件數不限。但每一申請案應為不同之活動,且應分別檢送第七點規定之文件。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