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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2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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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舉辦地方活動,加強與民眾之互動、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三、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應具條件:

補助對象辦理地方活動,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以加強與民眾之互動、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為活動宗旨。

() 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間舉辦完成。

() 自行辦理、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辦理或合辦者均可;獲有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亦可。

四、補助金額:

() 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已辦理完成之活動:

補助金額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視企畫書、成果報告書內容及經費收支明細表決定,不得逾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其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或獲有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本局補助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或補助金額總和不得逾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本局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 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尚未辦理完成之活動: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不得逾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其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或獲有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本局補助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或補助金額總和不得逾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本局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已辦理完成之活動:

1、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

3、 活動企畫書(應含起迄期間及地點、活動目的及預期效益、活動規畫及執行人力編制等資料)一式十份。

4、 經費預估明細表一式十份(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所有經費項目及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之金額及占經費總額之百分比)。

5、成果報告(應載明活動內容及成果效益,如有相關成品應一併檢附)一式十份。

6、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自籌款金額、民間法人、團體委辦、捐贈/補助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並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請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一式十份。

7、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 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尚未辦理完成之活動:

1、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

3、 活動企畫書(活動企畫書應含起迄期間及地點、活動目的及預期效益、活動規畫及執行人力編制等資料)一式十份。

4、 經費預估明細表一式十份(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所有經費項目及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之金額及占經費總額之百分比,及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5、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補助案審核程序:

() 本局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就補助申請案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應就獲補助者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審查。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但簽約時獲補助之活動已辦理完成者,獲補助者無須與本局辦理簽約事宜,惟應於本局指定期間,檢送第八點第()款規定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逾期未檢送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未補正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及驗收方式:

() 簽約時獲補助之活動已辦理完成者: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補助金俟前開文件、資料,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實撥付:

1、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2、本補助金納入後,修正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自籌款金額、民間法人、團體委辦、捐贈/補助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並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獲補助者依企畫書執行完畢後,如實際支出金額未達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3、成果報告(應載明活動內容及成果效益,如有相關成品應一併檢附)。

() 簽約時獲補助之活動尚未辦理完成者:

本補助金分下列二期核撥:

1、第一期補助金:本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星期內,檢具本局抬頭之第一期補助金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2、第二期補助金:本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工作項目執行完畢,並於本局指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 本局抬頭之第二期補助金領款收據。

()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負責辦理活動之自籌款、民間法人、團體委辦、捐贈/補助金額、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辦、合辦、補助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並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獲補助者依企畫書執行完畢後,如實際支出金額未達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 成果報告(應載明活動內容及成果效益,如有相關成品應一併檢附)。

九、著作財產權:

舉辦活動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著作於舉辦之活動中使用或公開演出,並同意於該活動錄製之節目影帶中在國內重製及散布,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付郵遞送者,應以掛號為之(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簽約時獲補助之活動尚未辦理完成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前項變更以三次為限。

十二、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

()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反補助金契約、本要點任一規定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定補助之活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 未與本局簽約(簽約時獲補助之活動已辦理完成者),而有前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經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若有疑問,請逕向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洽詢,電話:(○二)三三五六七九二三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