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創意影音計畫」,積極推廣數位電視培育廣電人才,進而提升國內影音產業之製播水準,並強化國內優良節目海外之行銷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補助者資格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無線電視事業
(二)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四) 大專院校
(五) 電視事業類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 補助辦理課程、活動
申請補助者辦理下列課程、活動時,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通識課程:如數位電視發展、數位電視專業技術發展與現況、傳播法規、智慧財產法規、閱聽人與媒介市場、影視理論等。
(二) 電視知識課程:如數位節目製作概論、製播創意與觀念、數位電視頻道管理、節目製作理論與企劃、電視劇製作、兒童及青少年節目企劃要領與製作技巧、電視專業攝影、電視數位剪輯、電視燈光與場景、案例研討等。
(三) 電視海外行銷知識課程:行銷原理、電子媒體市場與行銷、國際行銷策略分析、亞太市場行銷策略、日韓市場行銷策略研究、案例研討等。
(四) 研討活動:與數位電視知識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研討會等。
四、 補助金額
(一)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金額不得逾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 獲補助者辦理前點各款課程活動,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占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三)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四) 獲補助者依企畫書執行完畢後,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五、 申請補助應具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 企畫書(含起迄期間、課程活動規劃、師資基本資料、參與課程活動人數、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執行進度『甘特圖』、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執行案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等通盤規畫資料)一式六份。
(四) 本企畫書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書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補助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切結書一份。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 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補助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 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請補助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 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 審查小組應就獲選補助者、候補之受補助者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及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 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 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分二期撥付:
(一) 第一期補助金(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 第二期補助金(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課程、活動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額低於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時,本局應將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調降:
1、 第二期補助金領款收據。
2、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含自籌款】及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併同成果報告(應載明課程、活動內容、學習或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廣播電視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資料一併檢附)。
九、 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編輯等權利。
十、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收。親自交送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 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其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涉及期限之變更,應檢附證明文件,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十二、 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
(一)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 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 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