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廣播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創意影音計畫」,積極促進廣播電視市場之蓬勃發展,以培育廣播電視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無線廣播事業
(二) 無線電視事業
(三)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四)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廣播電視節目業
(五) 大專院校
(六) 廣播、電視事業類之財團法人
(七) 廣播、電視事業類之社團法人
(八) 與廣播、電視相關之公、協會。
三、 補助辦理工作項目
申請者辦理下列各款全部或部分課程、活動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辦理廣播知識課程:如數位廣播發展、廣播專業技術、製播創意與觀念、廣播內容市場與行銷、智慧財產法規、配音訓練及實作、廣播實作等。
(二) 辦理電視知識課程:如數位電視發展、電視專業技術、製播創意與觀念、市場與行銷、智慧財產法規、電視節目企劃、編劇創意內容開發、在職演員演技訓練、電視節目設計與製作、參訪數位化電視台了解數位電視對於節目製播之應用、案例示範等。
(三) 辦理研討活動:與廣播或電視知識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研討會等。
(四) 辦理中、小功率廣播節目主持人進修課程:含廣播節目企劃、廣播節目設計與製作、節目主持技巧、廣播電視相關法令規範、參訪數位化廣播電台了解數位廣播對於節目製播之應用、案例示範等。
四、 補助金額
(一)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不得逾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 獲補助者辦理前點各款課程活動,政府機關補助金額佔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三)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四) 獲補助者依企畫書執行完畢後,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五、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 企畫書(含起迄期間、課程活動規劃、師資基本資料、參與課程活動人數、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執行進度『甘特圖』、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執行案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等通盤規畫資料)一式八份。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 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 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請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 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 審查小組應就獲選補助者、後補者及補助金額做成決議,並向本局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 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後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 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分下列二期核撥:
(一) 第一期補助金(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本局抬頭之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 第二期補助金(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工作項目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1、 第二期補助金本局抬頭之領款收據。
2、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含自籌款】及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併同成果報告(應載明課程、活動內容、學習或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廣播電視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成品一併檢附)。
九、 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
十、 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電產業輔導小組收。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電產業輔導小組,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 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涉及期限之變更,應檢附證明文件,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十二、 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
(一)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 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 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