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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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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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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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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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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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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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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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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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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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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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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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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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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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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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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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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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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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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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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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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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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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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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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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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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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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或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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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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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研究員不得高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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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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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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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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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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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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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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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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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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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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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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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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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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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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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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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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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
或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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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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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 助理研究員不得高於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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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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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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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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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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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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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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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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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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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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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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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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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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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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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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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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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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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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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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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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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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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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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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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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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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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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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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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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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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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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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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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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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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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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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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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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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計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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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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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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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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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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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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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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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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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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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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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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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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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