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向本中心申請住宿工藝交流會館,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住宿費,收 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