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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02029952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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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美學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第 五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美學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三、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第 七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料管理、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八 條           美學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美學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美學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一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