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 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 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 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 秘書室。

五、 人事室。

六、 會計室。

七、 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 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 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 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二、 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 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四、 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五、 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六、 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七、 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六 條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二、 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三、 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 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 七 條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二、 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 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四、 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 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六、 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七、 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八、 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團、館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十二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十三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十四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 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 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 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十五      本中心各團為推動傳統藝術展演交流、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傑出
         表演藝術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
         作。

第  十六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七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