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 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 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 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 秘書室。
五、 人事室。
六、 會計室。
七、 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 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 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 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二、 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 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四、 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五、 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六、 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七、 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六 條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二、 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三、 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 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 七 條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二、 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 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四、 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 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六、 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七、 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八、 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團、館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十二 條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 十三 條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第 十四 條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 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 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 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中心各團為推動傳統藝術展演交流、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傑出
表演藝術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
作。
第 十六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七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